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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3-0017-04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人們逐漸意識到公共利益被侵蝕。特別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投入到公共利益維護的官司中。我國對公共利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并不完善,致使很多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提起公益訴訟。我國存在法院不理睬、判決執(zhí)行力度不強等問題,公共利益與立法的關系不夠密切,因此我國需要注重民事公益訴訟的完善,保障公共利益不被侵害。2012年,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從此推動我國公益訴訟的發(fā)展和完善。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內涵及制度建立的緣由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fā)展、經(jīng)濟的進步,我國公民對公共利益維護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國曾經(jīng)發(fā)生多次公共利益沒有得到維護的案件,激起了群眾的憤慨之情。我國為了維護社會和平,同時使公共利益得到保障,于2012年8月31日通過了《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在其中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根據(jù)古羅馬法律制度的訴訟程序,可以將其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法定訴訟程序,即原告必須根據(jù)古羅馬的法律要求進行,同時必須采用法律要求的怨言和動作進行訴訟,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訴訟,則敗訴的可能性較大。其次是程式書訴訟程序,此時對原告及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語言和工作要求沒有那么嚴格。最后是非常訴訟程序時期,此時需要將訴訟的資料及程式書公開。在法定訴訟程序階段和程式書訴訟程序階段,還分為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而到非常訴訟程序階段,則沒有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程式書訴訟程序階段,主要有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因此公益訴訟起源于程式書訴訟程序階段,其相對于私益訴訟,其可以由任何市民因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訟,同時受到侵害的人禍公認為適合的人擁有優(yōu)先的權利。公益訴訟,顧名思義則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而提起的訴訟。根據(jù)我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公益訴訟主要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就侵害國家利益、污染環(huán)境及社會利益的群體或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訟,同時人民法院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對群體和行為進行審理并追求法律責任的過程。根據(jù)原告主體和訴訟對象等特征,可以將公益訴訟分為兩種,即任何人、單位或組織,都可以對危害公共利益、觸犯相應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訟。另外一種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決定,即只有國家特定的機關和組織,才能夠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相關組織和法律單位要明確公益訴訟的特征,即公益訴訟首先要以公共的利益為目標,確保訴訟要求和達到的結果能夠維護多數(shù)人的利益,而不是單單只維護原告或某單個人的利益。公益訴訟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因此不同的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成為訴訟注意,即使是與案件沒有之間厲害的關系,也可以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緣由,擔任訴訟主體,起到違法行為的作用。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受到的危害程度達到最小,需要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進行限制,并確保判決效力的擴張。根據(jù)對我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的研究和分析,其主要考慮到我國環(huán)境污染日益嚴重,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得不到完善解決等,因此社會群眾就社會公共利益日益增加的情況,向國家發(fā)出呼吁,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主體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只有與案件有之間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才能夠擔任原告,這與公共利益維護的要求不符,同時也造成人民法院在受力公益訴訟方面,也受到限制。另外,有些實體法對原告主體的規(guī)定并不局限直接利害關系,如海洋監(jiān)督部門則可以根據(jù)相關法律,以代表國家的形式,向危害海洋環(huán)境責任者提訟,然而由于我國相關程序法不夠完善,實體法依然不能夠進行有效的管理,即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夠協(xié)調。
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實踐
公益訴訟在我國法律明確出現(xiàn)的時間并不長,因此其與傳統(tǒng)的訴訟有一定的區(qū)別。過去由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大家常見的訴訟類型主要是私益訴訟,因此當公益訴訟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逐漸在我國引起較大的關注。我國比較著名的公益訴訟案件,同時也是號稱我國第一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乃是1996年福建邱某因郵電局多收了0.6元的話費,而將郵電局至法院。該起案件的影響力極大,社會各界也開始因該起案件而逐漸公益訴訟,主要表現(xiàn)在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國有資產保護等。本文主要就漢陽龍陽湖環(huán)境污染案和全國牙防組違法認證案進行了分析。
(一)漢陽龍陽湖環(huán)境污染案
在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之初,較為注重工業(yè)的發(fā)展,而忽視了對環(huán)境的保護。如今,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fā)展,城市人口相應增多,環(huán)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加重,如霧霾、酸雨、噪音、垃圾等,環(huán)境污染嚴重影響了群眾,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我國雖然加大對環(huán)境污染的治理,然而效果并不明顯。雖然有人希望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環(huán)境污染的問題,然而由于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還不夠完善,因此難以真正維護利益。如漢陽龍陽湖環(huán)境污染案,龍陽湖作為養(yǎng)魚基地,其有超過半個世紀的時間都有漁業(yè)作為附近漁場職工的生活來源,然而隨著我國工業(yè)的發(fā)展,工業(yè)污水排入到龍陽湖中,造成嚴重的水質污染,導致養(yǎng)魚基地的魚逐漸死絕。漁業(yè)承包人就湖水污染和死魚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嵩A,要求對龍陽湖排污水的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并賠償漁場損失230萬元。訴訟過程中,當?shù)丨h(huán)保局拒絕提供相關湖水污染資料,且當?shù)厝嗣穹ㄔ阂策t遲不肯作出判決。就環(huán)保局的不合作,不履行職責的問題,漁業(yè)承包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訟,但被駁回。由于該案件影響較大,中級人民法院后來受理了該案件,但在暗箱操作的情況下,漁業(yè)承包人以放棄訴訟,活動200萬培養(yǎng)金的情況下,案件被強行和解。由此案可以看出,漁業(yè)承包人無法與大企業(yè)和政府部門進行抗爭,大企業(yè)和政府部門可以用資金和權利,使案件訴訟不能以公正、公平的狀態(tài)進行審理。在訴訟過程中,環(huán)保局拒絕了原告的取證,采取一種置身事外的態(tài)度,然而在最后的協(xié)商階段,環(huán)保局有參與其中。因此我國需要注重公益訴求制度的完善,保證訴訟的公開化,且原告能夠從取證、訴訟成本等方面得到幫助和支持。隨著我國環(huán)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我國開始注重接受環(huán)境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件,有些地方成立了環(huán)保法庭,用以審理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件。由于我國公益訴訟案件并不多,因此無法從實踐中逐漸完善公益訴訟制度。
(二)全國牙防組違法認證案
隨著我國注重文明法治社會的建立,但在社會上還會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宣傳等情況,消費者偽劣能夠保護自身的權益,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由于全國牙防組在沒有取得論證機構資格的情況下,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證明一些口腔護理商品的預防牙病的效果。李某發(fā)現(xiàn)此情況后,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反映該情況,希望認監(jiān)委能夠對全國牙防組進行查處,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認監(jiān)委卻對該情況置之不理。后來李某多次經(jīng)過多種途徑,提訟,卻都遭遇駁回。直到最后法院在輿論壓力下,才受理訴訟,才對案件作出判決,然而判決結果并沒有達到李剛預想的效果。由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原告只能是與案件有直接理該關系的公民,因此李某通過購買產品的方式將自己變成消費者,但最終也致使獲得了8.9元的賠償。李某的訴訟一直得不到法院的受理,可以反映我國公益訴訟難的問題,主要是由于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不夠完善。目前,我國已經(jīng)將公益訴訟制度加入了《民事訴訟法》中,其在我國逐漸得到重視,隨著我國公益訴訟司法實踐的增多,其制度也會相應完善。
三、公益訴訟案件的范圍
目前危害公共利益的常見途徑有污染環(huán)境、壟斷市場、侵犯消費者權益以及破壞公有財產等。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對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有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包括環(huán)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范圍的明確,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更進一步。公益訴訟制度維護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當環(huán)境污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是個體利益,則不能采用公益訴訟。當涉及到個體利益時,只能通過私益訴訟。另外,對于公益訴訟不僅僅只包括明文規(guī)定的兩類案件,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也屬于公益訴訟,如侵害國有財產、壟斷市場等。公共利益在法律中常常出現(xiàn),但對其并沒有明確的定義,雖然公共利益簡單來說就是公共的利益,然而它并不代表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因此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才可以明確何種利益才算是公共利益。雖然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較困難,而且難以用文字或語言的形式進行準確的表達,不過全球對公共利益包含的內容比較明確,如環(huán)境保護、生態(tài)保護以及長遠的經(jīng)濟發(fā)展等。如果在訴訟中,訴訟對象或內容與私人利益掛鉤,則訴訟只能按照私益訴訟。在同一起案件中,如果同時危害公共利益和私益。
四、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確定
公益訴訟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目前我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比較嚴格,其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xiàn)濫訴的現(xiàn)象。為了既保證公共利益得到妥善的維護,由避免出現(xiàn)濫訴現(xiàn)象,需要對公益訴訟原告注意資格進行確定。濫訴現(xiàn)象在各個國家都出現(xiàn)過,因此我國非常注重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對訴訟原告主體的嚴格限制已經(jīng)無法滿足維護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需要酌情放寬訴訟條件。根據(jù)對其他國家公益訴訟模式的分析,主要分為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國家訴訟,指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如英國、日本等都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的原告主體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表示只有國家才能夠提起公益訴訟,如法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出現(xiàn)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時,檢察院將代表國家提訟;第二種團體訴訟,主要是由一些社會組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的訴訟;第三種則是公民訴訟,該種訴訟模式具有自由性,即任何公民都可以政府的名義,針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提訟。美國主要采用的公民訴訟,同時美國為了防止濫訴,公民訴訟案件主要針對主要的違法行為。公民訴訟可以分為直接和審查,直接即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審查則是指原告在之前,需要向相關部門反映,如果相關部門制止或沒有提訟時,原告才能夠提訟。雖然不同的法系對公益訴訟原告的確定并未同意,但它們均為采用一元化的方式,而是原告主體多元化,即其他非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擔起原告作用。很多國家都有規(guī)定,非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充作原告,因此原告主體多元化是我國未來的發(fā)展方向。我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中,關于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主要經(jīng)過三個階段的完善。
(一)立法第一次審議稿中的規(guī)定
2011年10月24日,《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針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中將原告訴訟主體確定為有關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
(二)立法第二次審議稿中的規(guī)定
2012年4月24日,《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針對環(huán)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其中將原告訴訟主體確定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
(三)立法第三次審議稿中的規(guī)定
法律委員會為了能夠使原告說說你改主體的范圍更加寬泛,將有關社會團體更改為有關社會組織,后來經(jīng)過討論,將有關社會組織更改為有關組織,并得到了常委會的審議,最后通過。其中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表明機關是受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然而有關組織是否收到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并不明確。不過,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不受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限制。最終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的具體機關和組織,因此需要結合其他相關法律確定原告主體。如《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海洋環(huán)境監(jiān)督管理部門則是海洋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公民個體受到侵害后,雖然不能夠以公益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但可以以普通侵權訴求的方式要求法院進行訴訟。
五、公益訴訟需要關注的問題
(一)受案范圍及管轄方式
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其中通過列舉環(huán)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概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對公益訴訟案件的范圍進行了限定,法院在受理公益訴訟時,除了污染環(huán)境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外,其他關于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要仔細考慮和受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應該盡早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解釋。關于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可以通過集中管轄的方式,一審則有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分配
侵害公共利益的被告方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較強的經(jīng)濟實力,侵害的內容和過程也會采用各種方式遮掩,如果原告想要對被告進行訴訟,則會遇到較大的困難,因此需要注重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使原告和被告能夠在公共利益訴訟方面達到平等,從而實現(xiàn)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擔任公益訴訟原告主體,則可以采用傳統(tǒng)的舉證責任方式,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jù)并加以證明。如果是有關組織擔任公益訴訟原告主體,則需要相關機關根據(jù)事實情況出具鑒定結果,特別是直接關系到危害公共利益鑒定監(jiān)管,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從而保證公益訴訟的順利。要求相關機關對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主要是由于原告和報告之間存在很大的經(jīng)濟差異,而且原告一般作為弱勢群體,其對想要找到被告侵害公共利益的證據(jù)比較困難,如果相關機關不對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實進行調查和舉證,則難以起到法律公平、公正的效果。
(三)訴訟費用
在公益訴訟中,原告主體主要是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且它們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的利益,因此在承擔訴訟費用時,需要經(jīng)過合理的分配。如機關和有關組織在公益訴訟中,最終被告敗訴,則被告承擔雙方的費用,如果機關和有關組織敗訴,則主要通過公益訴訟基金承擔,沒有公益訴訟基金,則需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承擔。
(四)承擔責任方式
在公益訴訟中,如果侵害公共利益的被告最終敗訴,其需要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停止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同時消除侵害后所造成的影響,盡量將公共利益恢復原狀,并需要進行一定的經(jīng)濟賠償。在環(huán)境公益訴訟中,由于環(huán)境具有很多不同的價值,如生態(tài)、經(jīng)濟等,因此對其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方式無法進行明確規(guī)定。如果公共利益中含有私有利益,則以私有利益的賠償為主,私益損害賠償需要從原來接受賠償?shù)慕M織和機關中獲取。
六、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界定公益訴訟制度適用范圍
公益訴訟制度首先要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雖然我國很多法律中都對國有資產有明確的規(guī)定,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我國法律主要是利用行政手段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種方式無法起到效果。因此為了保護國家財產,需要將公益訴訟制度延伸到國有資產保護中,起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的作用。環(huán)境保護是我國最注重的問題,目前我國主要是通過個人民事賠償、行政手段救濟和刑事訴訟追究的方式,這些方式仍然無法完善保護環(huán)境。因此需要將環(huán)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權賦予更多的群體和機構,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環(huán)境。壟斷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其很可能是在行政部門或其他機構的保護下進行,因此將反壟斷案件引入公益訴訟,則可以形成多方位的約束。另外還有消費權益保護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個人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在公益訴訟制度范內。
(二)公共利益的改革
隨著公益訴訟維護的是公共利益,然而公共利益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對其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無法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確定公共利益具有不確定性和公共性。其不確定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公共利益注意和內容的不確定,而公共性則表現(xiàn)在與私益區(qū)分開。公共利益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本文主要將其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范圍應該隨著我國的發(fā)展而變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同時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經(jīng)驗,通過列舉公共利益包括內容,如公共道路、交通設施,排除看似公共實則私益的內容,確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七、結語
綜上所述,近年來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非常明顯,然而人們逐漸意識到,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環(huán)境污染更加嚴重,公共利益侵害問題也日益增加,因此需要注重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以改善。
[參考文獻]
[1]鄭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問題及完善———以民事訴訟法修改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12,22:125-126.
[2]肖建國.從立法論走向解釋論:<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實務應對[J].法律適用,2012,11:40-47.
[3]孫佑海.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解[J].法學雜志,2012,12:89-93.
[4]楊建.關于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研究[J].公民與法(法學版),2013,01:27-28.
[5]劉學在.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解析[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02:15-23.
[6]張衛(wèi)平.民事公益訴訟原則的制度化及實施研究[J].清華法學,2013,04:6-23.
[7]曹守曄.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適用效力的理解與適用[J].人民司法,2013,03:41-52.
[8]張建升,賈小剛,楊建順,邵世星,張步洪,金園園.行政訴訟法修改與行政檢察監(jiān)督職能的完善[J].人民檢察,2013,03:41-48.
[9]張衛(wèi)平.民事訴訟檢察監(jiān)督實施策略研究[J].政法論壇,2015,01:33-52.
[10]梁梓.論修訂后的民事公益訴訟之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5,03:123-124.
[11]杜萬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重點問題解析[J].法律適用,2015,04:2-12.
[12]白彥,楊兵.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經(jīng)濟分析———基于理性的視角[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06:106-114.
[13]高波.擴大還是縮小: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分析———以文義解釋為視角[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6:973-981.
[14]孫加瑞.新民事訴訟法有關檢察制度的若干問題[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02:41-54.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北京 100000
[摘要]近期出臺了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相關刑事訴訟制度做出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點,該法明確了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并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特有的權利,確立了三種特殊的制度,給未成年人以更好的保護。本文闡述了舊刑事訴訟中關于未成年人的相關規(guī)定中的不足,并解讀了新刑事訴訟的完善措施。
[
關鍵詞 ]未成年人;新刑事訴訟制度;完善措施
引言
近年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出現(xiàn)了很多問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屢禁不止。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為辦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案件而制定的一系列合理的訴訟制度。未成年人具有其自身的年齡特點,其生活閱歷還不夠豐富,在心理承受能力和生理方面都與成年人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本身的特點,建立相應的刑事訴訟制度,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教育意義,使未成年人能夠從本質上意識到自身所犯下的錯誤,并在以后的生活中有意避免出現(xiàn)相同的錯誤。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特點,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給未成年年人以最大的保護,具有很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舊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意味著國家開始從法律上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逐步增多,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指出要從源頭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中,要充分確保其訴訟權利,為他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充分根據(j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建立規(guī)范的法律文件,建立相應的檢查制度等。雖然,我國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基本上形成了未成年人司法框架,但始終沒有將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到刑事訴訟上,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制度,大大降低了對未成年人訴訟保護的法律效力,嚴重阻礙了我國訴訟理論制度的發(fā)展。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方法和原則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也應當區(qū)別對待。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齡特點,他們具有很好的可塑性,因此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更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盡可能采用非刑罰化的處理方式,情節(jié)相對較輕的盡量不罰。新刑事訴訟為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保障其應當享有的特殊訴訟權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受理人還應當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充分發(fā)揮自身的指導作用,使未成年人能從根本上意識到自己應走的正確的道路。
(二)完善未成年人特有的權利
首先,未成年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種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公益性事業(yè),在維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刑事訴訟法》首次將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為法律援助對象,增加了制定辯護的義務主體,能夠確保未成年人獲得法律援助,更好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嚴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逮捕是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將其送到制定場所的強制性措施。實行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就會被羈押在特定場所,而不太可能取保候審。如果對未成年人實行逮捕,就是將未成年人與社會隔離,將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傷害,甚至影響其健康成長。由于未成年人還沒有形成獨立的人格,很容易受環(huán)境和他人的影響,在羈押過程中與其他犯罪者的交流,很有可能會使未成年人向慣犯或累犯的方向發(fā)展。因此,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嚴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切實根據(jù)犯罪事實,及該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危險性,盡可能不實行逮捕措施,并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理。
再次,堅持分案處理原則。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存在明顯的不同,因此,在處理案件時,也應當分開處理,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進行分別關押、分別教育。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且其可塑性比較強。堅持分案處理的原則就是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成年人的影響,更好得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教育工作,使他們能夠早日重返社會,重新做人。
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不公開審理政策。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對于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這樣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和隱私,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尊重,保護他們身心健康發(fā)展,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中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
(三)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度的三種制度
首先,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認為暫時不起訴較為合理的可以附加一些條件或期限暫時不起訴,以便于未成年人日后順利回歸社會。其次,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個別對待,實施社會調查制度,即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僅要查明案件本身情況,還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信息做全面分析和調查,從中確定更為恰當?shù)奶幚矸绞健W詈?,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未成年人犯罪很可能是因為一時糊涂,沖動而犯下錯誤,如果將其犯罪歷史公開化,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長。
結語
未成年人是我國社會主義未來建設的接班人,承擔著祖國建設的重擔。一旦發(fā)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僅意味著我國教育中存在問題,還會影響到對未成年人的培養(yǎng),甚至影響我國未來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訴訟權利,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未來的健康發(fā)展。
參考文獻
[1]趙秉志,王鵬祥.論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5:40-47+59.
[2]王鵬祥.論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J].公民與法(法學版),2012,08:22-24.
[3]潘杰.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思考[ J ].法制博覽(中旬刊),2012,08:188+160.
[4]冀祥德,齊蕊.論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的完善[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3,01:6-9.
[5]邱日新.淺析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6:234.
[ 6 ] 吳獻萍.論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J ] .行政與法,2008,07:94-97.
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制定是我國民主進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但行政訴訟制度并非源自我國本土文化,而是對西方制度的移植,因此在《行政訴訟法》實施的十多年中,遭遇了比其他法律更為嚴重的問題。這里既有《行政訴訟法》條文之外的制度、文化原因;也有《行政訴訟法》自身規(guī)定的不足。隨著我國的入世,《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欠缺愈加突出,因此,對《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已勢在必行?!缎姓V訟法》的修改是一龐大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研究論證。本文將從《行政訴訟法》修訂的目標、行政訴訟具體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訴訟法》修訂要注意的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目標
按照什么思路來修訂《行政訴訟法》,直接影響到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目標既不能過于理想,也不能太遷就現(xiàn)實。目標過高,難于實現(xiàn);目標太低,將失去修訂的意義。我們認為,《行政訴訟法》的修訂至少要實現(xiàn)以下四個目標:
1.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存在許多問題。如受案范圍方面,不僅受案范圍過窄,而且法律規(guī)定不清晰?!缎姓V訟法》第2條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但究竟何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界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拓展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仍有許多模糊地方,如事實行為是否可訴,證明行為是否可訴,純程序性的行為是否可訴等,都不十分清楚。實踐中,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局限,導致大量行政爭議案件無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發(fā)揮。再如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審查標準,裁判制度等都有許多不足。另外,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僅限于對國家行政的監(jiān)督,而將其他的公共行政(注:公共行政是指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國家行政只是公共行政的基礎部分,此外,在我國還有大量的公共機構承擔公共管理的職能,如國立大學、行政組織、社區(qū)組織等。在我國,由于公共行政不發(fā)達,人們常把公共行政等同于國家行政,是對公共行政的片面理解。)排除在監(jiān)督之外,這一范圍的局限也值得人們檢討。
修訂《行政訴訟法》,就是要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當然,這些問題不僅源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還有許多法律條文之外的原因。但凡是通過立法能解決的,要盡可能在修訂法律條文時解決。
2.實現(xiàn)人權公約的承諾
中國簽署的兩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注:中國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應保障個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遷徙選擇住所權、自決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等。而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主要限于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行政訴訟對其他權利的保護有很大局限。有權利必有救濟,中國保障人權的措施應在司法救濟途徑中體現(xiàn),凡是法律法規(guī)和簽署的國際公約中規(guī)定的權利,都屬于行政訴訟的保護范圍。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訂要盡可能符合人權公約的承諾。
3.滿足入世的要求
《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對司法審查制度的承諾與《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直接相關。其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幾項:第一,受到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是指執(zhí)行涉及WTO事項的法律、法規(guī)、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的全部行政行為;第二,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種類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審批和配額的獲得和發(fā)放,以及任何在WTO協(xié)定范圍內的其他措施;第三,執(zhí)行知識產權協(xié)定和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的行政行為也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第四,審查程序應當包括給予當事人最后上訴至司法機構的機會,即司法最終原則;第五,受到被復審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者企業(yè)有權提起上訴;第六,審查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且成員國可以通過其本國政府直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尋求救濟。(注:參見《中國入世議定書》及于安《行政法是中國履行WTO義務的核心法律機制》,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1期。)
我國政府承諾的以上六項內容,影響行政訴訟以下幾方面具體制度的修正:第一,受案范圍。我國承諾的受案范圍包括部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和貿易保護行為等。我國目前司法審查范圍遠遠小于承諾范圍。一些單行法律法規(guī)已相應作出擴大司法審查范圍的修改,(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52條規(guī)定,對終裁;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復審決定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3條規(guī)定,對終裁;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jīng)營者征稅的決定;復審不服,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71條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發(fā)放配額、關稅配額、許可證或自動許可證明的決定;對確定國營貿易企業(yè)或指定經(jīng)營企業(yè)資格的決定;或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53條規(guī)定,對國務院外經(jīng)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訴訟。)《行政訴訟法》也應擴大受案范圍。第二,原告資格。中國承諾的原告資格包括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yè)。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原告資格的規(guī)定是法律上有利害關系,包括行政行為指向的對象,以及通過《若干解釋》列舉了行政行為可能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幾種情形。此種規(guī)定小于承諾的范圍,對此《行政訴訟法》應作出放寬原告資格的修改。第三,審查標準。WTO規(guī)則將司法審查稱為“上訴”或“復審”,意味著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同于民事訴訟的初審[1]。法院在審查時要尊重行政機關的初次判斷,主要是法律審,事實問題的審查針對的是證據(jù)事實。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審查標準,實踐中法院照搬民事訴訟全面審查標準,既不能實現(xiàn)行政訴訟的功能,又不符合WTO規(guī)則?!缎姓V訟法》的修改應當根據(jù)司法審查作為“上訴”審的性質,并結合我國現(xiàn)實國情規(guī)定審查標準。此外,為適應WTO規(guī)則的統(tǒng)一要求,一系列配套制度也要相應改革,如審判機關獨立原則就要求改革現(xiàn)行的審判組織,擺脫司法地方化的困境。
4.擴充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不僅是保障相對人權利的救濟手段,還承擔著維護公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常情況下,當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特定相對人的利益時,受影響的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有些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并不造成對特定相對人利益的損害,而是對一國的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傳統(tǒng)的行政訴訟功能單一性把訴權僅賦予了受影響的特定相對人,使公共利益受損時缺少啟動主體,造成公共利益受損時無從救濟的局面。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制度功能單一不僅表現(xiàn)在公益訴訟、監(jiān)督訴訟沒有確立,執(zhí)行訴訟(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完整意義上的執(zhí)行訴訟,對生效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是通過非訴的方式完成的。)也極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將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從保障公民權利的單一性,擴充至不僅對相對人權利提供救濟,也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而且,從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來看,將涉及公共利益納入司法的保護范圍是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修訂《行政訴訟法》,要在可行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擴充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
二、《行政訴訟法》具體制度的完善
在行政訴訟中,有許多方面需要完善與發(fā)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拓展行政訴訟類型
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的類型單一,限于對相對人的救濟。雖有撤銷、變更、履行、確認、賠償訴訟和非訴執(zhí)行等種類的劃分,但主要是以判決種類為依據(jù),并沒有超出對相對人救濟的范疇。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應以行政訴訟兩大功能為標準,除個人救濟訴訟外,還應增加公法秩序訴訟。
1.個人救濟訴訟
個人救濟訴訟是為個人及其延伸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的訴訟類型,其根據(jù)行政爭議的性質、訴訟標的、法院的審理規(guī)則和方式等又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行為訴訟。這里僅指對行政行為(注:我國目前對行政行為的認識很不一致,這里的行政行為從狹義理解,僅指行政機關或公法機構單方面作出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也不包括行政合同行為。)不服引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僅僅是單方行政行為,不包括民事權益或行政合同權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嚴格遵循行政訴訟的特殊審理規(guī)則,舉證責任一般由被告承擔,且法院的司法權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jù)訴訟請求的不同,行政行為訴訟可作如下細分:
第一,撤銷之訴。撤銷之訴指原告認為行政行為違法訴請法院撤銷的訴訟。撤銷之訴的標的應限定在直接對相對人權益進行處理的行為,不包括行政裁決等行為。
第二,變更之訴。變更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對行政行為予以變更的訴訟。變更之訴中,法院行使完全的審判權,可以直接改變原行政行為。我國的變更之訴應從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擴展至一切影響公民人身自由權及重大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履行之訴。履行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我國履行之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其履行判決的明確程度,是僅要求履行義務還是明確如何履行義務。從保護相對人及節(jié)約司法資源考慮,法院應根據(jù)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在具體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規(guī)定履行的具體要求。
第四,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確認之訴僅存在于行政行為無效,或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可撤銷或撤銷已無意義的情況。
第五,禁止令之訴。禁止令之訴是英國行政法中普通救濟訴訟中的令狀請求之一,主要用來阻止、禁止或停止行政機關某種違法的命令,也可用來阻止行政機關擬將越權的行為[2](P.237)。從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增加禁止令之訴。
(2)非行政行為訴訟
非行政行為訴訟相對于行政行為訴訟而言,其訴訟標的并不在于行政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影響的民事權益或其他權益。法院在審理非行政行為訴訟時不必完全拘泥于行政訴訟特殊的審理規(guī)則,可部分適用行政訴訟的規(guī)則,部分適用民事訴訟的規(guī)則。非行政行為訴訟主要存在以下四類:
第一,當事人訴訟。當事人訴訟是日本行政訴訟有的訴訟類型,指關于確認或形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是以該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作被告以及有關公法上法律關系的訴訟。[3](P.255)日本的當事人訴訟對我國解決行政裁決案件有借鑒意義。我國應增設當事人訴訟,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裁決主體作為特殊身份的人參加訴訟。法院既要解決民事爭議,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也要一并解決裁決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行政合同訴訟。法院在審理行政合同案件時,對行政合同中公權力部分的審查要適用行政訴訟的特殊規(guī)則,如行政合同締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機關單方面中止合同的理由等,但合同的履行等方面應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和規(guī)則。
第三,事實行為訴訟。事實行為雖然不直接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事實行為違法也會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事實行為的合法性,也可納入法院的監(jiān)督范圍。對事實行為,主要適用確認判決。
第四,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的特點是適用對象廣泛,不僅包括行政行為侵權,還包括事實行為侵權。(注: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已規(guī)定行政賠償?shù)姆秶ú糠质聦嵭袨?。)行政賠償訴訟作為非行政行為訴訟的一種,在涉及賠償問題時也適用類似民事訴訟的程序。
2.公法秩序訴訟
這類訴訟的功能是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在我國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1)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的增設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的必然要求??紤]到我國公民訴權意識薄弱,公民個人不具有與行政機關抗衡的實力,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應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訴,在檢察院不作為的情形下,可由普通公民提起民眾訴訟。(注:民眾訴訟是日本行政訴訟的類型之一,指以選舉人資格或其他與自己無法律上利益關系資格提起,請求糾正國家或公共團體機關的違法行為的訴訟。)至于行業(yè)組織、利益團體能否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需要進一步研究。
(2)執(zhí)行訴訟
我國的強制執(zhí)行權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分享,且以申請法院執(zhí)行為原則,行政機關自行執(zhí)行為例外,在實踐中存在大量的非訴執(zhí)行案件——行政機關對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執(zhí)行。筆者認為應設立執(zhí)行訴訟,作為獨立的訴訟類型,專門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生效行政行為的案件,法院對執(zhí)行訴訟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這既可避免法院地位不中立之嫌,又能很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擴大受案范圍
受案范圍過窄是《行政訴訟法》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是學者們討論的重心。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需要擴大,這在學界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問題在于作多大程度的擴展。從理想的角度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越寬,越有利于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但受案范圍的設定必須考慮各種制約因素,如法院的能力,包括法院的地位、法官的素質和權力,社會對法院的認可程度等;行政訴訟外其他救濟渠道的發(fā)達與否;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社會的需求;入世的承諾;判例法的作用和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備程度等。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擴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部分內部行政行為、事實行為、證明行為、部分純程序性的行為、公共機構的行為以及入世承諾中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行為等。在規(guī)定方式上,可采用概括加排除的做法。除了應排除的行為不可訴外,原則上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具有可訴性。
(三)改革審級制度
我國的審級和審判組織設置不科學,一是一審法院級別過低,二是二審終審不盡合理,難以擺脫地方干預。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實行三審終審,幾乎所有的案件都能上訴至最高法院。我國兩審終審在實踐中造成審判質量不高,再審案件比例大,是對司法權威的一種破壞。再者,行政案件涉及一國法律法規(guī)的統(tǒng)一適用,不宜由中級法院終審。因此,我國行政訴訟也應采用三審終審制,并且第三審為法律審。
(四)完善當事人制度
1.放寬原告資格
放寬原告資格已經(jīng)成為學者們的共識。對個人救濟訴訟而言,原告資格應從“法定權利之訴”發(fā)展到“利益之訴”,凡是受行政機關行為不利影響的人都賦予其原告資格。對公法秩序訴訟,其公益訴訟的原告可為檢察院以及有監(jiān)督利益的公民、行業(yè)組織或利益團體等。
關于原告的確認規(guī)則主要涉及當一個組織或該組織部分成員受行政機關行為侵害時,原告如何確定。在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愿代表部分成員起訴時,應賦予受害成員自身原告資格。
2.簡化被告制度
國外行政訴訟被告制度多是出于訴訟便利,存在大量的形式被告,一般由作出行為的機關或官員作被告,無法確定時由行政主體作被告。(注:如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704節(jié)規(guī)定司法審查的訴訟可對美國、對機關以機關的名稱、或者對有關的官員提起。)
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與行政機關對應,被告制度過于煩瑣,不利于相對人訴權的行使。筆者建議,我國的被告確認制度也可采取形式被告的作法,讓原告選擇由作出行為的機關或機構作被告,或由同級政府作被告;在被告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同級政府作被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訴訟中確定被告的困難和無被告局面的出現(xiàn),而且行政機關行為的責任歸屬于同級政府,也便于強化政府對下設部門的監(jiān)督。
(五)改革審理程序
行政案件不分復雜程度一律適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并無法給予當事人及時迅速的救濟。因此,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十分必要?!缎姓V訟法》的修改應當對不同案件的程序進行分流處理,對案情簡單、標的較小的行政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審理過程不必完全遵循普通程序的步驟,審限也應縮短。
在普通程序中,法院不分法律與事實、是否屬于訴訟請求范圍一律全面審查的做法也需要檢討。司法權作為消極中立的權力,不應主動審理訴訟請求之外的內容;且訴訟的基本功能在于解決爭議,只要案件審理到可以裁判的程度即完成審理任務,不必將案件所有問題都由法院審查清楚。(注:如撤銷判決,只需滿足一個條件即可撤銷,不必將所有條件都審理清楚。)再者,為了便于法院集中、有效率的解決爭議,可以借鑒英美國家審前會議的做法,對案情簡單的案件可直接進入開庭審理,比較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在開庭前交換并固定證據(jù),形成爭點,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法院不再審查,以便開庭時圍繞爭點集中審查。
和審理程序相關的是受理程序。行政案件在進入行政審判庭審理之前,須通過法院立案庭的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法院才予受理。立案庭的審查直接涉及原告訴權的行使。由于實踐中起訴條件的規(guī)定模糊,許多概念在理論界仍爭論不休,難以判斷,(注:如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事實行為等概念,關系著現(xiàn)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界限,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觀點和標準。)將如此復雜困難的問題交由法官自行判斷,難以確保判斷的公正。因此,增設簡易審理程序來審查起訴是十分必要的。原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就該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等進行陳述和辯論,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和理由的基礎上判斷其是否應當受理,以便更公正的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
轉貼于 ?。┺D變庭審方式
我國行政訴訟庭審職權主義色彩濃重,庭前進行實質審查,開庭只是形式,這樣既加重法院負擔,又不利于突出被告對其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特點,容易造成法院與被告一同審原告的局面。在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關系中,法院應當是中立的第三方,根據(jù)原被告各自的舉證來判斷案件的勝負。因此,轉變庭審方式的方向應當是淡化職權主義色彩,向當事人主義發(fā)展。但鑒于行政訴訟原被告實力的不平等,法院可以在保障相對人權益方面采取一些職權主義的做法。
(七)明確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即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程度或深度。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對審查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而給法官的審查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從確保行政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和合理架構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關系來看,需要通過立法明確審查標準。
確定審查標準,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要區(qū)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對不同部分采用不同審查標準。因為每部分問題的性質不同,決定了法院的不同審查程度。區(qū)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并對其適用密度不同的審查標準,在西方國家已成為一種慣例。其次,根據(jù)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標準。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可分為低度自由裁量權,中度自由裁量權和高度(或政策性、高度人性化判斷)自由裁量權。法院相應對其審查也適用嚴格、合理到尊重(明顯違法)的不同標準。再次,根據(jù)不同的訴訟類型確定。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法官享有不同的審判權。完全審判權的基礎來自對事實問題的全面認定。因此,對行政行為訴訟中的變更之訴、履行之訴和非行政行為訴訟適用完全審查標準;其余行政案件一般適用合理性標準。最后,應考慮到我國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情況,行政程序和案卷制度的缺乏使我國不能完全照搬美國尊重行政機關決定的標準,而應更多地對行政行為進行監(jiān)督。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應確立如下審查標準:
1.事實結論
事實部分根據(jù)訴訟類型及行政自由裁量權大小可以確立三個不同的標準。
(1)合理性標準:適用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合理性標準是審查事實裁定的一般標準,即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事實裁定有合理的證據(jù)支持,法院就應尊重行政機關的事實結論。
(2)明顯違法標準:適用于高度專業(yè)性及人性化判斷等事項。在這類案件中,如環(huán)境污染指數(shù)評定、考試成績評定等。法院的審查受到專業(yè)技術性的影響,只進行明顯違法審查,即不審查事實決定內容的合理性,除非其決定明顯違法。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可轉向程序審查,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判斷的過程是否合法。
(3)完全審查標準:適用于行政行為訴訟中的變更之訴、履行之訴和非行政行為訴訟。完全審查標準即法院可以不顧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以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完全審查標準的采用源于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享有完全的審判權。
2.法律適用
法官是法律問題的專家,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有最終的發(fā)言權。因此,法律適用原則上應采用完全審查標準,但對技術性、專業(yè)性的法律問題,要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
3.處理結果
處理結果部分包含以事實裁定為依據(jù)并適用法律作出處理結果的過程,是事實與法律的混合問題。處理結果應適用與事實結論同樣的審查標準。
(八)完善證據(jù)制度
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對證據(jù)問題的規(guī)定簡略,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通過了單獨的證據(jù)規(guī)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但仍需要在修訂《行政訴訟法》時對證據(jù)規(guī)則作全面規(guī)定。除了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外,證據(jù)制度還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舉證責任的進一步細化。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應確立不同的舉證規(guī)則。如行政行為訴訟,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從行政行為與證據(jù)的關系來看,被告應在行政程序中完成舉證義務,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行政訴訟的救濟本質。而對非行政行為訴訟,則應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非行政行為訴訟與民事案件類似,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規(guī)則。
二是明確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為了實現(xiàn)法定證明任務,法律規(guī)定在每一個案件中訴訟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4](P.167)。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規(guī)定了統(tǒng)一的證明標準——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統(tǒng)一嚴格的證明標準抹煞了三大訴訟的差別,難以滿足行政訴訟的實際需要。最高法院關于證據(jù)規(guī)則的司法解釋并未提及證明標準問題,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缺失。筆者認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多樣性不能僅為其設定證明標準,還可以根據(jù)訴訟類型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
(1)明顯優(yōu)勢標準: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一般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的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的影響介于民事、刑事案件之間,因此應適用介于二者之間的證明標準。
(2)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適用于限制人身自由、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執(zhí)照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利的行為,以及經(jīng)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為。限制人身自由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利的行為,基于其影響相對人權利的深度,應適用與刑事訴訟相同的證明標準。經(jīng)過聽證程序的案件,在爭議進入訴訟前已經(jīng)過辯論、質證等準訴訟程序,其證明標準也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3)證據(jù)優(yōu)勢標準:適用于非行政行為訴訟。非行政行為訴訟類似于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主要是民事權益,適用民事訴訟的審理規(guī)則,因而其證明標準也采用民事訴訟的證據(jù)優(yōu)勢標準。
(九)重構行政判決制度
我國現(xiàn)行行政判決種類有維持、撤銷(包括撤銷后重作)、履行、變更、確認、賠償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等??偟膩碚f,我國的行政判決種類設置不科學,如有些行政判決與訴訟請求相脫節(jié),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禁止令判決欠缺等?,F(xiàn)行的行政判決制度無法為當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濟,因此,有必要重構行政判決制度。
在指導思想上,行政判決制度的重構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同訴訟類型的實體處理要求,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以及合理解決糾紛和完善救濟的需要。具體地說,我國行政判決種類應重構如下:
1.主體判決
主體判決根據(jù)原告訴訟請求設置,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判決。主體判決根據(jù)訴訟請求可分以下六類:第一,撤銷判決。適用于行政行為已完成時,法院通過撤銷判決使違法的行為自始無效。第二,履行判決。適用于行政機關不履行義務時,出于保護相對人權益及訴訟經(jīng)濟考慮,法院可以根據(jù)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規(guī)定履行的具體條件。在自由裁量權縮減為零時,(注:即行政機關在具體案件中選擇余地可能壓縮到一種處理方式,只有這一種處理方式?jīng)]有裁量暇疵。參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德國行政法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頁。)法院可以明確規(guī)定行政主體應如何履行。第三,禁止令判決。用于禁止行政機關實施一定的行為。該判決主要適用于前文所述之禁止令之訴,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起到阻止作用,防止違法行為完成后適用撤銷等判決救濟的滯后。第四,確認判決。即判斷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一般而言,只有在行政行為不可撤銷或撤銷已無意義,或履行判決也無意義時才適用。確認判決的適用范圍較廣,包括部分事實行為,其往往是賠償?shù)那疤?。第五,變更判決。適用于需要法院直接改變當事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變更判決不僅適用于變更之訴,在非行政行為訴訟中都存在適用變更判決的空間。第六,賠償判決。賠償判決是對違法行為造成損害進行救濟的判決方式,一般以確認或撤銷判決為前提,且其適用范圍廣泛,包括部分事實行為。
2.輔助判決
輔助判決相對主體判決而言,根據(jù)行政訴訟的其他需要設置。輔助判決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適用于上述各種判決不成立時,可以涵蓋以前的維持判決,但其不是一種獨立的判決種類,處于次要地位。第二,自為判決。是法院撤銷行政行為后,自己代替行政主體作出決定。(注:如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爭訟法”第97條規(guī)定:“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保┳詾榕袥Q的適用應規(guī)定嚴格的條件,僅適用于原告對行政行為被撤銷后行政機關重作的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第三,情況判決。情況判決發(fā)源于日本的事情判決,在我國臺灣地區(qū)也存在。情況判決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對本應撤銷、變更或禁止的行為不作上述處理。情況判決作為考慮公共利益或利益權衡的判決,其適用應有以下三個條件:(1)行政主體的行為違法;(2)撤銷、變更或禁止原行為對公益有重大損害;(3)經(jīng)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因素,應駁回原告起訴,以免撤銷或變更原行為致使公益受損。完整的情況判決應包括三部分:(1)駁回原告起訴。(2)確認原行為違法。(3)判令被告予以賠償[5](P.200-214)。第四,中間判決及部分判決。中間判決是對訴訟程序進行中產生的獨立的爭點進行的判決,并不是對訴訟標的本身下判斷。法院的終局判決受中間判決的約束。部分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數(shù)項,其中一項或幾項已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就這部分作出終局判決[5](P.183-198)。中間判決及部分判決的增設是出于訴訟效率及便利的考慮,對先決問題或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出裁判。
行政判決制度的完善還需要對行政判決效力進行規(guī)定,如既判力問題。既判力的理論基礎是司法最終原則。法院的判決不僅約束當事人,還約束行政機關。因此,判決的既判力包含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判決精神相悖的行為。這里既涉及公法秩序的穩(wěn)定,也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需要進一步研究。
(十)建立和解和調解制度
和解是訴訟當事人達成合意,法院就當事人合意內容做成筆錄,且有與判決相同的效力,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承認行政訴訟中的和解。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刑事自訴和賠償訴訟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院進行的調解。
我國《行政訴訟法》排除了和解與調解,但訴訟外的調解大量存在。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也應承認和解或調解原則,理由如下: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和解或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且是基于當事人的同意與合意,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以往強調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放棄、變更公權力,并沒有足夠的理論支持。行政機關在訴訟程序之外放棄、變更公權力行為的大量存在,足以證明上述理論的貧乏。至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和調解,可由人民法院來審查,通知第三人參加,以確保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不受侵害,這一點與民事訴訟并無區(qū)別。
此外,行政訴訟時效制度、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制度等都是《行政訴訟法》修訂必須考慮的內容。
三、修訂《行政訴訟法》應注意的問題
除行政訴訟具體制度外,《行政訴訟法》的修訂還要考慮外圍問題和配套制度,如《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司法體制等,因為行政訴訟制度功能的正常發(fā)揮,離不開制度的外圍環(huán)境和條件。我們認為,修訂《行政訴訟法》,要考慮以下配套問題:
(一)《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由于公法制度不發(fā)達,因而,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主要限于國家行政,其他的公共行政不受公法規(guī)范,《行政訴訟法》也只是適用于國家行政部分。這種現(xiàn)狀不利于我國行政法治的發(fā)展。從理論上說,行政訴訟作為維護公法秩序的法律手段,其監(jiān)督范圍包括所有承擔公共行政職能的組織及其行為。行政機關無疑是承擔行政職能的組織,是國家行政的主要手段?,F(xiàn)實中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大量公務組織也是公共行政的組成部分,應納入行政訴訟的調整范圍,而不能任其游離于法律控制之外。大體上公務組織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承擔某種專門公共職能的社團。這類社團的設立源于其專業(yè)特殊性、利益團體性,較典型的如行業(yè)協(xié)會。二是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本身是企業(yè),由于這類企業(yè)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投資多,風險大而一般由政府投資設立,且承擔一定的公共行政職能。在我國如煤氣公司、郵政電信企業(yè)等。三是公營造物。(注:公營造物這一概念由德國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Otto Mayor)提出,在德、日、臺行政法中都存在。)公營造物是由人與物組成,以持續(xù)方式達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組織體[6]。如國立大學、國家醫(yī)療單位、博物館等?!缎姓V訟法》的修訂可以在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方面嘗試作一些突破。
(二)民事、行政爭議沖突的解決機制
我國法院內部按專業(yè)分設審判庭,分別審理不同性質的案件。但現(xiàn)實中一些案件處于民事、行政爭議的灰色地帶,很難判別究竟屬于民事或行政爭議;如何處理這些案件,缺乏合理機制。(注:在普通法系國家不存在民事、行政爭議的區(qū)分問題,因為不存在公私法的劃分;在大陸法系國家區(qū)分民事、行政爭議,需要民事、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存在,典型的如法國的權限爭議法庭。)從保護權利的角度考慮,《行政訴訟法》應增加民事、行政爭議沖突的解決機制。民事、行政爭議沖突有兩種:一種是積極爭議,即當事人同時向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起訴,且都被受理。另一種是消極爭議,即當事人分別向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起訴,且都以該案不屬于民事或行政爭議為由被拒絕受理。對這些爭議案件,應設置相應的裁決機制解決。如果爭議發(fā)生在同一法院內,可由該法院組成臨時裁決委員會裁決或由審判委員會解決;如果發(fā)生在不同法院之間,則由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上一級法院裁決。
民事、行政爭議的沖突解決還涉及另一種情況,即民事、行政混合案件的審理,其中民事或行政問題是審理行政或民事案件的先決問題。如果民事、行政爭議都屬于同一個法院管轄,則由民事或行政審判庭直接移送行政或民事審判庭,先決問題處理完畢再交回原審判庭繼續(xù)審理。如果民事、行政爭議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則由審判庭先將先決問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這樣可以避免原告兩次起訴,減少原告的訴累。
(三)行政判例的地位
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或大陸法系國家,都肯定行政判例的效力。行政判例制度的普遍存在絕不是一個偶然現(xiàn)象,其源于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難。行政訴訟中的受案范圍、審理標準、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許多問題很難統(tǒng)一為成文規(guī)則,判例的適用不可避免。我國法律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導致行政訴訟缺乏判例的支持,面對紛繁復雜的行政案件,剛性的法律規(guī)定有很大缺陷。因此,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應得到《行政訴訟法》的肯認。鑒于我國的成文法傳統(tǒng),行政判例只能作為輔法源存在,作為成文法的補充,不得與成文法相抵觸。鑒于我國目前司法地方化問題嚴重,法官素質不高,為保證法律適用統(tǒng)一及判例質量,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來決定具有先例價值的行政判決,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遵守。
(四)行政審判體制的改革
行政審判權由國家統(tǒng)一行使,審判獨立不受地方或其他因素干擾,是行政審判體制改革的方向。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審判,法院的獨立性要求就更為迫切。筆者認為,解決行政審判獨立問題的出路是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并且使行政法院的轄區(qū)與行政區(qū)劃分相分離??稍谌珖秶鷥冉⑷壭姓ㄔ骸罡?、上訴和初審(地區(qū))行政法院。全國設一所最高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可在省級行政區(qū)域設置,在每個省份,根據(jù)人口多少和地域面積設置四到六個地區(qū)行政法院。地區(qū)行政法院還可設立若干巡回審判庭。行政法院將隸屬于司法系統(tǒng),但相對獨立。雖然《行政訴訟法》難于就行政審判體制改革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在管轄、巡回法庭的設置方面可適當進行嘗試。
【參考文獻】
[1] 孔祥俊.WTO法律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影響[J].政法論壇,2002,(1).
[2]?。塾ⅲ萃ろf德.行政法[M].徐炳,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3]?。廴眨菔揖?,主編.日本現(xiàn)代行政法[M].吳微,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4] 高家偉.行政訴訟證據(jù)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關鍵詞: 附帶民事訴訟;獨立地位;反思;重構
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旨在程序上方便當事人訴訟,使其免遭訟累,同時在實體上及時彌補刑事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損失。但是,由于我國在該制度的設計上遵循的是“刑優(yōu)于民”的立法指導思想,因此,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缺乏應有的獨立地位,不能給予被害人應有的程序保障和實體保障。“現(xiàn)行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適用的統(tǒng)一性和確定性,另一方面忽視了附帶民事訴訟救濟的獨特性。不僅導致了訴訟程序之間的沖突,很多情況下還產生了法律救濟的真空?!盵1]所以,有必要審視我國現(xiàn)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的實際狀況,反思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重新合理地進行程序規(guī)劃和設計。
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運作之現(xiàn)狀
我國現(xiàn)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運行過程中至少暴露出以下幾項局限性:
1、案件受理范圍的局限性。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征可以看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實體內容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通過法院的一并審理能夠對兩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確定的判決。照此理解,一切因犯罪行為引起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均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但是,由于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該案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如刑事訴訟的被告人與民事訴訟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該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而該案引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爭議金額巨大,依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由上一級法院管轄等。這類情況使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受到局限。還有,非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2、請求賠償范圍的局限性。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范圍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或財物被毀而遭受的損失,被害人因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的損失,只能由法院責令犯罪分子退賠,或者在退賠不足彌補被害人損失時,由其向民庭另行獨立起訴。根據(jù)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在賠償范圍上有上述不當限制,既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又導致法律適用的不嚴肅、不統(tǒng)一。
3、合并審理的局限性。合并審理,是指法院將兩個以上獨立的有牽連的案件,合并在一起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且同時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簡化訴訟過程,減少資源耗費,提高辦案效益,防止作出自相矛盾的判決。但將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合并審理,卻很難實現(xiàn)上述目的,因為這會導致以下不利后果:一是沖淡民事部分證據(jù)認定的實際意義,使其變成刑事部分證據(jù)認定的簡單重復;二是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一般是刑事訴訟被告人,其對抗方除了被害人一方外,還有代表國家利益的檢察院,而訴訟各方頭腦中根深蒂固的“國家本位主義”將可能妨礙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能充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訴訟權利被變相剝奪;三是刑事案件在審理期間的要求上遠比民事案件高,為避免刑事案件超審限,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都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的。這種分開審理的做法,有違效益的價值目標。
4、減輕訟累的局限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減輕當事人訟累的功能,在某些簡單案件的訴訟中確實可以實現(xiàn),但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案件均能實現(xiàn)。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不能不受所附帶的民事案件進展情況的影響,如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審計或資產評估等,都會使刑事案件不能及時審結。特別是當民事爭議涉及面廣,案情復雜時,只能將其分離出去,與刑事部分分案審理,從而難以發(fā)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快捷高效的優(yōu)勢,反而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5、正確裁判的局限性。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能同時審結,同時作出裁判時,無疑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但是,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涉及面廣、案情復雜時,為了不過分延遲刑事部分的解決,往往需要對刑事案件提前作出裁判。當該裁決因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出抗訴未能發(fā)生法律效力時,附帶的民事訴訟如不中止審理,一審法院所作出的民事部分的裁決就有可能與二審法院作出的刑事部分的裁決相抵觸。在二審法院撤銷或改變原一審刑事判決時,原生效的民事一審則不得不再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如果附帶民事部分待二審法院對刑事部分作出終審裁決后再繼續(xù)審理,則會造成訴訟的過于遲延??梢姡淌赂綆袷略V訟在分別裁判的情況下,不僅不能顯示出附帶訴訟的優(yōu)勢,而且還難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6、簡化訴訟的局限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可能使庭審過程變得非常繁雜和瑣碎,反而達不到簡化訴訟的目的。因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訴訟參加人往往具有雙重身份,從而享有不同的訴訟權利,承擔不同的訴訟義務;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調點、認證規(guī)則等與民事案件差異很大;加上當事人在法律素質、文化知識、語言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所以極易使庭審過程變得頭緒紊亂、條理不清、重點模糊,甚至使庭審失控,增加了庭審的難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實踐中的局限性和案件處理上的復雜化,遠比上述分析要復雜得多。既然絕大多數(shù)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以實現(xiàn)其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價值目標,是否有必要在刑事訴訟中專門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則大可值得探討。
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例之比較
某些犯罪行為在觸犯刑事法律的同時又具有民事侵權的性質,從而產生刑事和民事兩種法律責任。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調整行為人與國家、被害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讓其對同一行為分別承擔不同性質的責任,已經(jīng)得到世界各國普遍的承認。但在以公訴救濟為主的刑事訴訟與以私訴救濟為主的民事訴訟的協(xié)調上,各國處理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
1、平行式。這種模式特別強調民事訴訟的獨立地位,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完全分離,民事賠償問題原則上由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存在任何依附關系,而是一種純平行關系。英美法系國家,就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因犯罪行為而追償損失的賠償之訴。此外,還可以通過私人保險、公共資助、國家補償?shù)刃问綄π淌卤缓θ诉M行賠償。這種絕對地將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分開的做法,無疑是以強調兩者各自的特殊性為出發(fā)點的。如美國證據(jù)法對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前者要求達到無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后者僅要求達到優(yōu)勢證據(jù)的證明程度。二戰(zhàn)后的日本,也徹底拋棄公訴附帶私訴制度,僅限定在裁判中可以宣告發(fā)還贓物,在偵查中對于沒有必要扣押的贓物可以發(fā)還被害人,但都以發(fā)還被害人理由明顯為限。而且,在這些情況下,也不妨礙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其權利。至于刑事?lián)p害賠償?shù)脑V訟,刑事訴訟法不再規(guī)定,而是以美國方式,按民事訴訟程序解決。[2]
2、附帶式。這類模式又有法國式和德國式之分。法國式立法在鼓勵被害人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提出民事賠償救濟的同時,兼顧了民事訴訟的獨立性,其主要特點有:(1)附帶民事訴訟保持民事救濟的獨立性。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主體范圍與客體范圍十分廣泛?!叭魏卧馐苤刈铩⑤p罪或違警罪直接損害者,有權提起損害賠償?shù)拿袷略V訟?!薄埃üV管轄法院對)一切就追訴對象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上的損失,均應受理?!备綆袷略V訟不僅可以針對罪犯與共犯提起,而且可以針對罪犯與共犯的繼承人、其他應負民事責任的第三人(犯罪行為的保險人、雇主、行政部門)等提起。(2)受害當事人有選擇權。被害人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即民事訴訟與公訴同時向刑事法院(庭)提起,也可以單獨以民事訴訟進行,即民事訴訟與公訴分開,單獨向民事法院(庭)提起。但當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之間作出選擇,這一選擇便是一種最終確定的不可撤銷的選擇。(3)因刑事案件犯罪嚴重程度不同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重罪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是由不同的審判人員按照不同的程序進行審理,然后分別作出刑事和民事判決的;違警罪案件和輕罪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則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合并審理,用同一判決宣判的。(4)被害人可以就物質損失,依法申請全部或部分的國家補償金。(5)進行附帶民事訴訟,應當交納訴訟費。該費用由原告預交,由敗訴方承擔。
德國早期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1943年和1950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了這一程序,但又有許多限制,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的范圍僅限于財產損失、賠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馬克、刑事法官享有對民事部分裁判與否的酌定權等,從而使這一程序實際上已被虛置?,F(xiàn)實的操作方式則與美國比較接近,對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被害人幾乎很少在刑事訴訟中提起請求補償之訴,而是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上述表明兩大法系國家在程序設計上,都從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強調突出附帶民事訴訟的獨立性。附帶民事訴訟并非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可以附帶、也可以不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附帶,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在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賠償?shù)姆秶c民事實體法一致,鼓勵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救濟方式,保障其在兩種不同的程序中獲得同樣的利益。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不僅能節(jié)約時間和費用,而且能使民事原告因刑事公訴人為證實被告人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動中得到便利。
我國在解決刑事賠償問題上,采用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但與上述國家的附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被附帶的民事訴訟缺乏相應的獨立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訴訟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審理、期限、上訴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訴訟的規(guī)定或受其制約。其二,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程序選擇權。只要案件進入了公訴程序,則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管這種訴訟需要被害人等待多久以及會帶來什么樣的訴訟結果。其三,被害人請求刑事賠償?shù)姆秶c民事實體法的規(guī)定不統(tǒng)一,使得通過獨立的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兩種程序得到的救濟效果不同一。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上,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均缺乏相應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民事賠償之訴的請求范圍;二是觀念上,長期以來奉行國家本位主義,強調公益優(yōu)先,認為刑庭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的附屬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是“刑主民從”。
理論界對刑事民事訴訟制度中兩大訴訟的關系一直有“獨立論”與“從屬論”之爭?!蔼毩⒄摗闭J為,附帶民事訴訟在訴訟性質、審理程序、適用法律、訴權行使方式、上訴權行使、執(zhí)行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于刑事訴訟之處,故具有獨立性?!皬膶僬摗闭J為,附帶民事訴訟立案上必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審判組織上與刑事訴訟的相同,在實體處理上依附于審判機關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認定,在上訴期限上依附于刑事上訴期限,在上訴審理活動上,必須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或再審,以確定民事部分裁決的正確性,故具有從屬性。我們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既有獨立性,又有從屬性。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表現(xiàn)形式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同源(因犯罪行為引起)不同質(刑事與民事性質有異)。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仍屬于民事權利爭議,是一種民事糾紛,主要解決民事?lián)p害賠償問題,故應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在實體上具有獨立性。附帶民事訴訟又不同于典型的、獨立的、純粹的民事訴訟,而是與刑事訴訟一起并存于同一審判程序之中,且是“附帶”于刑事訴訟的。易言之,在這種程序中,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主,在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發(fā)生碰撞時,應遵循刑事程序優(yōu)先原則,故在程序上具有從屬性。但這種從屬性是相對的,附帶民事訴訟在程序上還要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許多規(guī)定制約,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jù)、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從這點上說,附帶民事訴訟獨立性是主要的,從屬性是次要的。兩大法系國家在程序設計上,就從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強調突出了這種獨立性。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僅在程序上具有“有限”的從屬性,所以如果我們不把這一訴訟放在刑事訴訟中一并解決,而是置于單獨的民事訴訟程序時,它便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民事訴訟,與其他民事訴訟并無任何區(qū)別。在制度設計上,我們必須認清這一點。唯此,才能消除制度設計上的許多困惑、矛盾和混亂。
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之重構
附帶民事訴訟既然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那么將其從刑事訴訟中分離出去,歸并到民事訴訟中,還其本來面目,則是一種最理想的選擇。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始終沒有設立,日本是“從有到無”,德國是“從無到有”再到實踐中的“無”,均說明了這一點。這樣做至少有以下意義:首先,有利于確立不同訴訟的證明規(guī)則。雖然民事訴訟的認定事實與刑事訴訟的認定事實基本一致,但是二者在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認證規(guī)則、證明要求上均有較大的差異,故刑事訴訟證明不能代替民事訴訟證據(jù)的收集和判斷。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徹底分開審理,有利于不同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確立和推行。其次,有利于推行對抗式庭審程序,保障私權救濟目標的實現(xiàn)?,F(xiàn)代刑事審判方式是控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體現(xiàn)法庭的莊重和肅穆?,F(xiàn)代民事審判的理念則是貼近社會,親近民眾,使程序和審判行為能為大眾所理解,強調民事糾紛的和平解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加入公訴一方控訴犯罪人,不但增加了訴訟結構的傾斜和失衡,而且因附帶的民事訴訟缺乏民事訴訟救濟的專業(yè)性和周到性使被害人難以得到公正的賠償。再次,有利于克服以罰代刑現(xiàn)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愿意賠償與否、賠償態(tài)度好壞、賠償數(shù)額多少成為法官對其量刑予以考慮的一個重要情節(jié)。如果被告人或其親屬能在法官刑事判決作出之前籌集到足夠的賠償金,則往往被視為有悔罪表現(xiàn),甚至可能適用緩刑。這種做法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相互吸收,強化了“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錯誤觀念。如果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徹底分開,分別由不同的審判組織按不同的程序處理,則必將避免上述現(xiàn)象的重演。第四,有利于法官走精英化道路。精英化法官的特征之一是專業(yè)嫻熟,而專業(yè)嫻熟必須建立在分工精細的基礎上。在當今各門法律浩繁的情況下,任何國家的法官都很難成為既是刑事審判的專家,又是民事審判的能手,專業(yè)分工已是一種既定的趨勢。就我國刑事法官的現(xiàn)有素質而言,其對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問題十分富有經(jīng)驗,但對民事審判工作卻知之不多,普遍感到不適應,造成處理上的厭煩和草率,久而久之,對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相當不利。最后,有利于民事法律特有規(guī)定的適用。如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shù)脑V訟時效,是適用《刑法》的追訴時效,還是適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時效,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如果民事訴訟單獨提起,單獨審理,則這一矛盾自然不復存在。又如財產保全措施,在公訴機關將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民事賠償問題只能由偵查、公訴機關進行不規(guī)范的調解,還不能由法院處理,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但在這段期間,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可能轉移其個人財產,這對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利的。
但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照搬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完全取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條件并不成熟。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通過訴的合并審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效率,迅速地解決爭議,以撫慰被害人。特別是附帶民事訴訟不收取訴訟費,這對由于經(jīng)濟狀況拮據(jù)的被害人來說,能便利其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刑事法庭審理有關人身傷害引起損害賠償?shù)暮唵蔚母綆袷略V訟案件已經(jīng)有相當多的經(jīng)驗,這些經(jīng)驗也不應簡單地否定。因此,重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時,總體思路是:縮小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刑事犯罪行為產生的民事賠償案件范圍,鼓勵刑事被害人或近親屬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協(xié)調兩大訴訟交叉時在適用上的關系,完善民事權利的司法救濟途徑。具體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完善:
1、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應當確定刑事與民事訴訟發(fā)生交叉時民事訴訟的獨立地位,規(guī)定凡因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請求,均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出,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向民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須未超過民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還可以在刑事案件未立案時向民庭單獨提出(如果后來刑事案件又立案,則在刑事判決結果作出前,民事案件應中止訴訟,以防止因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差異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傊?,應樹立民事訴訟不必然為刑事訴訟所附帶的觀念,是否以附帶方式一并解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當事人一旦作出選擇,則原則上不得反悔,案件應按其選定的程序進行。
2、擴大請求賠償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不僅可以就人身傷害或財產被毀而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可以就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揮霍而提起賠償請求,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失也可一并提起。這樣,可以防止法官未責令被告人退賠時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也可維護法制的統(tǒng)一,因為對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予以財產補償,有利于緩和和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符合人類精神文明的客觀要求,尤其是在現(xiàn)行民事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對精神損害應予賠償,如仍不允許被害人對實施侵害的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既有悖于情理,又會導致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沖突。
【關鍵詞】親親相隱;親屬;人權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將正式施行,其中許多修改的內容都引起了學術界的深入思考和廣泛討論。在新《刑訴》眾多修改內容中,新增的第一百八十八條,親屬拒證的相關內容,與我國古代儒家“親親相隱”的思想,有異曲同工之妙。
一、我國傳統(tǒng)“親親相隱”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親親相隱”制度也叫容隱制度,主要適用于刑事犯罪領域,指親屬之間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
“親親相隱”的思想最初萌芽于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儒家。儒家思想認為,親人之間應當相互隱匿,維護傳統(tǒng)家庭倫理秩序。①《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彪m然內容體現(xiàn)不多,卻可看出我國“親親相隱”制度已初見端倪。
西漢時漢宣帝首次正式頒布“親親得相首匿”之法令,開創(chuàng)了我國法律的“容隱”傳統(tǒng)。②唐代,規(guī)定了“同居相為隱”的原則,擴大了容隱的范圍,并在其內容和限制方面也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基本上形成了關于“親親相隱”較為完備的體系系統(tǒng),“親親相隱”制度發(fā)展到了巔峰。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隱制度逐漸形成了空前周密的體系并努力達到維護封建國家與維護封建道德同時并舉。
二、“親親相隱”制度在國外的適用
綜觀世界各國,諸多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都有體現(xiàn)“親親相隱”的類似規(guī)定。
(一)大陸法系國家
1871年和1953年《德國刑法典》有關親親相隱的規(guī)定:“對親屬犯重罪之企圖與行為雖未告發(fā),但已為真摯努力勸止者不罰?!敝?994年10月修正公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親屬的拒證權。
(二)英美法系國家
英國1898年《刑事證據(jù)法》明確規(guī)定: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的丈夫或妻子僅可以成為辯護證人,但只能根據(jù)被告方的申請,不得強迫作證,不得充當控訴方的證人。美國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人的丈夫或妻子不能作證,即使受審前已離婚?!雹?/p>
三、“親親相隱”制度在新《刑訴》中的體現(xiàn)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p>
這款條文是《刑事訴訟法》新增的條文,表明我國賦予犯罪嫌疑人親屬可拒絕作證的權利,這是“親親相隱”在新《刑訴》中的體現(xiàn),也是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xiàn)。
四、從人權保護角度看“親親相隱”在我國重新確立的意義
“親親相隱”制度使法律人性化,有利于法律對人權的保障。法律作為一種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必須建立在人性化的基礎上,才能被人們遵守,所以必須考慮到其調整對象主體最基本的需求是親情?!坝H親相隱”這一制度,在某種意義上提倡維護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和親情關系,是對發(fā)自人內心情感的滿足。這一制度雖然在處罰犯罪上進行了一定的讓步犧牲,但是減少了親情的漠視與人性的扭曲。這一制度的設計體現(xiàn)了對人性親情的維護,將親情義務法律化,充分協(xié)調了親情義務與法律義務的沖突,使法律產生了親和力?!坝H親相隱”是法律在人情面前,在倫理面前做出的讓步與犧牲,做到了“情”、“理”、“法”的結合,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人性的關懷。親屬之愛是人類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愛,是其他一切愛的基礎或發(fā)源地。中國儒家認為此種愛是“不學而能”的“良知良能”,是人的本性,是“善端”。
建立親屬拒證特權制度使親屬之間基于特殊的親情關系和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相互關愛、相互保護的自然權利免受人為的侵犯,進而體現(xiàn)出對人權的保障。“親親相隱”制度下,我國對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將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權、有限度的沉默權、證人拒絕作證權等一系列現(xiàn)代社會所標榜的人權引入其中,不僅僅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家庭穩(wěn)定和社會秩序,而且更有利于對人權的徹底保障、保護基于人之自然本性的親情權。
五、結語
親親相隱制度體現(xiàn)了人性和人倫精神。傳統(tǒng)并不意味著腐朽、保守,民族性也并不是劣根性,傳統(tǒng)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淀,只能更新,不能鏟除。我們應當在吸收傳統(tǒng)文化精華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符合人性的、健康的法律體系,社會所需要的也是一部能夠認可和包容人性的良法。
注釋:
①張國華.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