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家務勞動目的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論文摘要: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我國《女昏姻法》作了具體規(guī)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條還對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增加了新的內容。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家務勞動在家庭財富形成中的無形投入,但這種承認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仍有許多盲點。在怎樣評估家務勞動價值,如何認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憑、執(zhí)照、資格證書等無形資本,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頒布前,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學者們談到應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堅持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guī)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guī)范相一致原則等等。立法機關經過充分醞釀、論證,采納了學者們的上述建議,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边@是我國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隱性付出和投資所體現的價值,使得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填補了法律空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切實保護在分別財產制下,從事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新的《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過于苛刻。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婚后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北緱l規(guī)定的內容當中只有當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才具有價值,才適用補償救濟;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付出較多家務勞動補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第二,本條所規(guī)定的內容并不是對所有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適用家務補償,而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就是說,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xié)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顯從婚姻中受益,如果雙方都為家庭盡了義務,則不存在補償問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算盡了較多義務,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實踐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第三,此種補償并非在分別財產制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必備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補償”而非賠償。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請求,離婚是否實行經濟補償,取決于離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法律雖然制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并不強制適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tǒng)習俗形成的“同財共居”普遍得到了認可,長期以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程度比較低,還不到5%,這三個條件在目前情況下,實際上限制了很多對家庭作出較多貢獻的一方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
二、家務勞動價值確認及補償的國際比較
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在我國雖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才談及的話語權,但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早就對家務勞動價值有所體現。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tǒng)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提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yǎng)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yǎng)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實行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俄羅斯也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教授在《婦女解放的論述》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有生產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子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yè)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護.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子要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yǎng)育而對其共同事業(yè)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yǎng)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咚燕國還通過不斷修正《已婚婦女財產法》補正分別財產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訴訟程序及財產法)第5條規(guī)定法院于離婚判決而決定財產轉移時,應考慮家事勞動之貢獻;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剩余或剩余較少的一方請求剩余差額半數的債權;瑞士民法規(guī)定如果夫妻一方為夫妻他方財產的取得、財產的增值和財產的維持作出了貢獻而未給予適當的補償,并且在財產分割之日尚存在財產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權對其所做的貢獻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1969年蘇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條第2項規(guī)定,夫妻一方從事家事及育兒或有相當之理由無法取得獨立工資時,對于有形財產行使平等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qū)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對于家庭內之勞動并未予以適當之評價,因此,于聯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報酬,屬于夫,而妻專心于家庭內從事種種勞動,卻一無所有。為了彌補此不合理之現象,立法者乃從德國導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給予家庭主婦對于夫之剩余財產,有12的分配請求權。從此,家務勞動獲得評價。
可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及經濟補償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成為世界之共識,我國要適應全球經濟的發(fā)展,對于社會的基本細胞組織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視,重視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而得到補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對付出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給予補償,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給予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為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飯等,口這些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財富?;诖?,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對分別財產制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實行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調整了夫妻在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經濟補償過于籠統(tǒng),第一,對于如何認定在家務勞動上的“較多”,實踐中,在哪種情況下才算“較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補償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人的個體受多元化思想的影響,每個個體都是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不顧夫妻感情,反目為仇,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對付出較多一方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國家沒有強制措施;第三,對一方在另一方協(xié)助下獲得的無形資本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等,并未作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確認。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現代的家庭模式,借鑒外國和海外一些地區(qū)的經驗,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制定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價值的最低標準和逃避補償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視為一個整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論一方或雙方的收人,也不論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沒有收人,雙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因從事家務勞動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沒有收人,而無論對方有多少收人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從事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一種補償,為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無須再另行規(guī)定。但實則不然,夫妻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根據其范圍,共同財產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乓事實上,這種均等分割仍然保護不了處于弱勢一方在家務上多盡義務應得的補償。因為在任何社會都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這個小社會也不另外,因經濟大權掌握在掙錢人手中,從事家務一方在家里無經濟掌控權就決定其在家庭中無決定權,一旦因某種原因婚姻解體,少做或不做家務勞動一方有可能在離婚時極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以致達到使對方無法獲得財產的目的,而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因無法舉證,很難獲取應得的財產。同時,因各個家庭經濟狀況不同,從事家務勞動的類型也有所不同。一種類型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創(chuàng)業(yè)掙錢,妻子在家撫養(yǎng)兒女、贍養(yǎng)老人,即純家庭主婦型,這種情況如果丈夫提出離婚,按照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痹谶@里,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無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認;第二種類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養(yǎng)家糊口和增強個人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夫妻協(xié)商通過職業(yè)培訓(如讀研究生、博士或學習一門專業(yè)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對這種白手起家的家庭來說,沒有一定的家底,夫妻雙方同時深造是不現實的,按照中國傳統(tǒng)習慣,往往妻子為了家庭的整體利益,在對方學習、培訓期間,承擔全部或主要家務勞動,犧牲自己的發(fā)展機會。她們一邊從事社會兼職工作,一邊從事家務勞動,為對方發(fā)展提供沒有后顧之優(yōu)的后勤保障;有的用全部的收人甚至借款來操持家務,幫助對方獲得文憑或執(zhí)照或資格證書,家庭有形財產隨著日常開支和支付一方獲取知識或技能而消耗掉。如果取得某種職業(yè)技能或者專業(yè)知識的一方在功成名就時提出離婚,另一方所付出的無形勞動和支出的費用付諸東流;而我國法律未將諸如文憑、執(zhí)照、資格證書等無形財產列人財產范疇,這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分的實物幾乎沒有,即便有且不多,就算全部分給“支持一方”,仍然有失公平。假如在這種狀況下,不要求取得技能一方給予付出家務勞動一方以一定經濟補償,等于摸視專門從事家務勞動或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勞動價值,從而導致一方對另一方無償的“剝削和掠奪”。這與我國憲法提倡的實現“男女平等”、《婚姻法》保護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律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三)車重價值規(guī)律,制定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chuàng)造價值。勞動是創(chuàng)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切他還談到:“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而勞動力的發(fā)揮即勞動,耗費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這些消耗必須重新得到補償,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家務與婦女
操持家務、處理家庭事務,傳統(tǒng)上被視為已婚婦女的職責,不論參加工作與否,家庭主婦都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如今,大多數男人仍把家務勞動看做是女性的本分。從女性角度來說,有的婦女能從中尋出樂趣,但大部分婦女則對此有所不滿。調查表明,70%的家庭主婦不滿于家務勞動,其主要原因在于家務勞動的重復、單調、瑣碎和勞累。
當今社會,對如何改變婦女地位問題,談論最多的是如何看待和處理家務勞動的問題,主要有3種觀點:一是認為家務勞動是女性不可推卸的職責,成為家庭主婦是女性生活中的正常進程,男主外、女主內是合情合理的社會分工,問題在于提高家務勞動的社會地位。二是認為家務勞動是女性受壓迫的主要根源,它束縛了女性的手腳,妨礙了女性進入社會和發(fā)揮潛能,造成了男女不平等,要提高婦女地位,就要使之從家務中解放出來。三是折中的觀點認為,家務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部分,應由兩性共同承擔。
對于家務勞動是否算是一種職業(yè)或工作,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現代社會的發(fā)展,使家務勞動走向自動化和社會化。一些理論上爭論不休的問題,在實際中有所解決。重要的是在觀念上要有所提高,不應該輕視家務勞動。
筆者認為,女性生性細心、有耐心,天生就有干家務的優(yōu)勢,有許多家務活男性還真的干不來。因此,發(fā)揮自己的長處,多干一些家務是理所當然的。自然,對于一些粗活、臟活,還是“命令”老爺們來干,誰讓他們長有那么多的肌肉呢?
男人與家務
男人們在社會上打拼已精疲力竭,回到家中,還要從事各種與事業(yè)有關的活動,如起草文章或文件、看新聞以了解國家大事對本單位或本人的影響、上網與朋友聊天以進一步擴大交際網、看股市信息以備次日進出等等。如果再花太多的時間到家務上,準將許多男人累得半死。這大概也是半邊天的女同志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對此,女同胞們一定要理解并給予支持。
盡管如此,筆者還是奉勸男同胞們,只要有時間有精力,就要多參加一些家務勞動,對自己、對家庭都有好處。俗話說,當家才知柴米貴。不干家務,還以為干家務活很輕松,沒有什么價值,對妻子的家務勞動不予重視,連口頭上的慰問也沒有。時間久了,會帶來一些家庭矛盾。還有,家務活大多是體力活,如果自己的工作是以腦力勞動為主的,下班后干一些家務活,換一種運動方式,也可以幫助你解除腦力疲勞。再者,夫妻一起干家務,雙方感情日益加深,促進家庭和諧。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適當干些家務,對男人而言是一石多鳥的。
孩子與家務
時下,不少家長對孩子參與家務持反對態(tài)度。他們認為,孩子干家務了,就會占用學習時間,對學習有影響,對其今后的競爭非常不利。其實,他們只看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而沒有以前瞻的眼光來看問題。
美國哈佛大學一位學者威爾特曾花費四十年時間,追蹤觀察了256名波士頓少年。結果發(fā)現,小時候常干活的孩子,成年后生活、工作以至健康狀況,都比那些從小不干活的孩子要好得多。那些孩子是在做家務、當報童或小工的過程中,獲得了工作能力,從中感到自身在社會中的價值,從而使他們充滿自信。
不過,讓孩子干活這件事,也要講點科學。首先,目的要明確。叫孩子干活,并非僅僅為了讓他完成任務,而是要培養(yǎng)他們的責任感,獨立、自尊、自信和進取精神,這是感情健康的保證。第二,抓之宜早。兒童心理學家說,剛會走路的孩子,就有“幫媽媽做事”的迫切愿望。兩歲的孩子會幫著遞送物品。到了四五歲,就可以讓孩子跑跑腿,自己收拾玩具、衣服或洗刷自己用過的碗筷。到了七歲,就可承擔指定的某些家務,如擺桌子開飯。第三,要認真對待孩子干的活。他沒有你本人干得好,你不要忍不住去插手或重做一遍。否則,會令孩子泄氣,減弱自信心。當然,孩子勝任不了的事別讓他做。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不要賄賂。要他明白做家務是盡義務,而不是為了幾塊錢的報酬。
實踐證明,愛勞動、愛料理家務的孩子長大后,自理能力總是比較強。從心理學角度,必須承認它有助于孩子成長的積極面。因為孩子根據家長的要求,在家中完成了任務,并得到大家的好評。這個過程是孩子真正認識自我人生價值的機會。這是孩子學做家務最深遠的意義。
老年人與家務
最后,再提一下老年人與家務的問題。很多人處理這個問題時有兩個偏向。
一是,將老年人當成保姆來使,過多的給老年人家務活干。不排除某些子女孝心不足,自己下班后、公休日蹺起兩腿看電視,卻支使年邁的父母干這干那。對這種缺乏孝心的人,我們只能譴責加上鄙視了。因為,只要他們沒有達到虐待或打罵老年人的地步,外人也不好說什么。只不過,這些人不妨想一下,自己這樣給孩子做榜樣,如果他們日后也這樣對待自己,如何是好,會不會悔不當初呢?
中原油田教育培訓中心史宗武
《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勞動課大綱》(試用)指出:“小學勞動課的教學目的是:通過自身服務勞動 、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的生產勞動的教育和實踐,使學生初步學會一些基本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逐步培 養(yǎng)正確的勞動觀念、良好的勞動習慣、以及熱愛勞動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卑阎鸩脚囵B(yǎng)小學生良好的勞動 習慣作為小學勞動課的教學目的之一,足可以看出教學大綱對習慣問題的重視。眾所周知,習慣是在長時間里 逐漸養(yǎng)成的、一時不容易改變的行為、傾向或社會風尚,它對于人生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著名教育家葉圣陶 先生曾指出:“養(yǎng)成良好習慣,直到終身由之的程度,是一條規(guī)律?!保ā度~圣陶序跋集》第307頁)魏書生認 為,“學生一旦養(yǎng)成了這種良好習慣,就像沖破種種阻力進入空間軌道的飛行器,基本可以靠慣性自行運轉了 。”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培根說過:“習慣真是一種頑強而巨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生?!保ā杜喔撊松?》第24頁)。英國教育家洛克則把習慣當做培植人生幸福的根基,他指出:“事實上一切教育都歸根結底為培 養(yǎng)兒童的良好習慣,甚至一個人的幸福也往往歸結于自己的好習慣”。(《教育漫話》第32頁)因而,我們必 須重視培養(yǎng)學生的良好習慣?!吨袊逃母锖桶l(fā)展綱要》指出,“各級各類學校要認真貫徹‘教育必須為社 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這 就明確規(guī)定了我們的教育培養(yǎng)目標首先是“建設者和接班人”,而作為“建設者和接班人”,肯定應該是一個 勞動者,不進行勞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不可思議的,俄國教育家烏申斯說過,“教育不但應當培養(yǎng)學生 對勞動尊敬和熱愛,它還必須培養(yǎng)學生勞動的習慣,因為認真嚴肅的勞動經常是艱苦的”?!敖逃龖斉囵B(yǎng)對 勞動的習慣和愛好,他應當使人能在生活中為自己找到勞動?!保ā段鞣劫Y產階級教育論著選》)所以,我們 在教學中,必須重視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勞動習慣。小學是學校教育的起始階段,對于人生習慣的養(yǎng)成有著重要的 奠基作用。從小養(yǎng)成了良好的習慣,就可以使人受益終生。如果形成了不良習慣,要想改過來則談何容易,會 讓人一輩子吃虧?,F在的青少年學生,可謂是用蜜水泡大的,家庭生活條件的日益優(yōu)越,工作現代化程度的不 斷提高,反而易使他們的勞動意識變得淡薄。石油,這個本來靠艱苦創(chuàng)業(yè)起家的行業(yè)也未能例外。特別是現在 的小學生,基本上都是獨生子女,特殊的身份使得這些“小太陽”、“小公主”倍受寵愛,簡直爬上了“貴族 ”地位。如果不從小學階段入手培養(yǎng)他們良好的勞動習慣,無論是對他們本人,還是對于國家、民族的前途和 命運,后果都將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把逐步培養(yǎng)小學生的良好勞動習慣列為教學目的之 一非常正確,十分必要。然而對于其形成卻并非易事。根據大綱對于教學內容和教學要求的規(guī)定及教材對教學 內容的安排,從經一事長一智的角度考慮,通過小學一節(jié)節(jié)的勞動課教學,是能夠使學生初步學會一些基本的 勞動知識和技能,逐步具有正確的勞動觀念以及熱愛勞動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的,而良好勞動習慣的培養(yǎng)卻 不然,它需要長期持之以恒的有計劃的艱苦嚴格的歷練,而無法通過一、兩節(jié)勞動課,幾次活動或一時一事如 愿以償。所以,我們在小學勞動課教學中,要以知難而進的精神,把培養(yǎng)小學生良好的勞動習慣當做一項重要 的課題下苦功夫抓好。
一、全面理解大綱教學目的中各要素間的關系
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規(guī)定必須達到的教學目的包括多項,其中良好的勞動習慣與勞動知識和技能、正確的 勞動觀念、熱愛勞動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之間是相輔相成、辯證統(tǒng)一的。學生一旦初步學會了一些基本的勞 動知識和技能,逐步具備了勞動觀念、熱愛勞動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就會更有利于良好勞動習慣的養(yǎng)成; 而養(yǎng)成了良好的勞動習慣,就必然有利于學生掌握基本的勞動知識和技能,培養(yǎng)正確的勞動觀念、熱愛勞動和 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在小學勞動課教學中,對大綱教學目的中規(guī)定的各項內容,要辯證統(tǒng)一地看待,不可把 它們彼此割裂開來。但是小學生初步學會了一些基本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逐步具有了正確的勞動觀念、熱愛勞 動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并不等于已經形成了良好的勞動習慣。所以在落實教學目的中使小學生初步學會一 些基本的勞動知識和技能等內容時,決不可以偏概全,就輕避重,使培養(yǎng)小學生良好的勞動習慣流于形式。
二、系統(tǒng)把握、使用教材
循序漸進既是學習的一般規(guī)律,也是培養(yǎng)良好習慣的必由之路。良好習慣的養(yǎng)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 經過一個由易到難,由少到多,由簡單到復雜的漸進過程。我們中原油田所用的小學勞動課本是由河南省教委 教研室依據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編寫的。課本把大綱規(guī)定的自我服務勞動、家務勞動、公益勞動、簡單的生產 勞動等內容有計劃地分別編進了各冊課本中,把課本中的同類內容按照年級由低到高的順序綜合排列,就分別 構成了上述四項內容的教育和實踐的序列。因而,按此教材教學是有利于小學生良好勞動習慣培養(yǎng)的。問題在 于小學勞動課教學一般是一學期使用一冊課本,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如果教師只是滿足于孤零零地教好一冊冊 課本,而不注意教材內容的前后聯系,那么,就等于隔斷了構成小學生良好習慣的鏈條。因此,教師在使用小 學勞動教材時,要注意瞻前顧后,系統(tǒng)地整體地駕馭教材,發(fā)揮教材所具有的訓練序列優(yōu)勢,使小學生良好勞 動習慣的培養(yǎng)具有連續(xù)性、漸近性。
三、認真搞好勞動實踐
勞動實踐是形成良好勞動習慣的基礎和前提,良好的勞動習慣只能成之于長期的經常不斷的勞動實踐的磨 練和積淀,僅憑紙上談兵的說教是無濟于事的。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在教學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指出:“在 勞動課教學中,勞動實踐是進行勞動教育的基礎,勞動課要以勞動實踐為主,寓思想教育于勞動實踐之中…… ”因此,我們要培養(yǎng)小學生良好的勞動習慣,必須重視搞好勞動實踐。小學勞動課教師在勞動課教學中,要注 意講明每次勞動實踐的目的和意義,以增強小學生參加勞動實踐的興趣和自覺性。要想辦法指導學生在勞動實 踐中學會運用學到的基本勞動知識,并形成一定的技能,從而嘗到成功的愉悅。應注意啟發(fā)學生體驗勞動的感 受,并進行積極的引導,使小學生在勞動實踐中獲得多方面的收益。要認真?zhèn)湔n,提高教學藝術,克服種種困 難,為進行勞動實踐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必須堅決杜絕像進行語文教學那樣只讓學生讀課文、背課文的現象,切實 組織指導小學生搞好勞動實踐。
四、廣泛開展課外活動
課外活動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和補充,是小學勞動教學的有機組成部分。豐富多彩的勞動實踐,將更加有利 于小學生良好勞動習慣的養(yǎng)成。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指出,教學中應注意“積極開展課外活動,做到課內課外 相結合。要在課外組織勞動項目興趣小組,如編織、刺繡、烹飪、種植、飼養(yǎng)、小木工、縫紉、科技制作和科 學小實驗等?!睉⒁狻凹訌娕c社會和學生家長的聯系。要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學生到工廠、商店、農村參 觀,開闊學生的視野。有些勞動項目,可以組織學生回家實踐,在家長指導下,學會操作技術”??傊ㄟ^ 開展課外活動培養(yǎng)小學生良好勞動習慣的潛力很大,一要做到緊密聯系教學實際,開展活動目的明確,計劃性 強,不加重學生負擔;二是注意與其他的活動,如班級大掃除,少先隊組織的參觀調查活動等結合起來,收到 一舉多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完善勞動課考核辦法
勞動課考核是把握勞動課教學質量,為進一步改進教學提供客觀依據的重要手段,對教學有著重要的導向 作用。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在“教學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指出:“勞動課要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主要是 學生的勞動態(tài)度、所學知識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以及勞動成果的質量等方面。勞動表現應寫進操作評語,勞 動課成績應記入學生成績冊。”這些辦法對考核學生學會基本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yǎng)成正確的勞動觀念及熱愛 勞動和熱愛勞動人民的感情諸內容應該說是可行的,但是,卻難以把握小學生良好勞動習慣的養(yǎng)成情況。因此 ,為了全面落實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規(guī)定的教學目的,就需要我們探索考核小學生良好勞動習慣養(yǎng)成情況的辦 法。例如關于小學生進行家務勞動的習慣,小學勞動課教學大綱規(guī)定,小學低年級在家務勞動方面要學會鋪床 、疊被等,這些內容在本年級段當然應該考核。對于小學中年級,大綱規(guī)定在家務勞動方面要學會洗餐具、茶 具等。在中年級勞動考核中,除了對洗餐具、茶具等進行考核外,對低年級學過的鋪床、疊被等也仍應予以考 核,以防止出現小學生學一樣做一樣,做過了就拉倒,到頭來只做最后學的那一樣的被動局面,從而促使小學 生把有關的家務勞動堅持下去。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小學生形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就考核人而言,可以因內容 不同而異。如考核小學生參與家務勞動的習慣,就應該向學生家長負責。屆時勞動課教師可以將小學生家務勞 動考核表交學生家長填寫,表中宜列上學生所學過的全部家務勞動內容,如鋪床、疊被等,每項內容下再分幾 種情況,如依次分為“經常”、“比較經?!?、“偶爾”、“無”等幾類,讓家長根據學生的家務勞動表現在 表中打“√”。這樣,勞動課教師就可以大致了解小學生參與家務勞動的情況。當前有些小學生在學校勞動表 現很積極,如掃地、拖地等不怕臟、不怕累,雖然是同樣的活而在家里卻視為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的事, 自己絕對不肯干。因此,讓家庭甚至社會參與一定的勞動課內容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勞動習慣 興趣培養(yǎng) 體驗生活
一、抓好勞動的開端,先從孩子感興趣的勞動做起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孩子的好奇心特別強,他們什么都想嘗試,很想模仿大人的勞動。對孩子感興趣的,又是努力一下能成功的勞動是孩子最愿干的事。如當孩子看見父母洗衣服,搓出肥皂泡很有趣時,可以教孩子怎樣洗,并讓他們動手洗自己的手帕、紅領巾和襪子等。當孩子看見大人掃地感興趣時,大人可以教他怎樣掃地才會掃干凈。當孩子對上街買東西感到很神秘又愿去嘗試時,就可以讓孩子去買點油、鹽、醬、醋等零星東西,并可以教孩子算數、付錢。做家長的特別要注意,切忌在孩子喜歡做家務事時潑冷水,比如說一些使孩子掃興的話,“好了,好了,越幫越忙,手帕沒洗干凈,衣服倒給弄臟了。”這樣會把孩子愿意干家務的積極性給打消了。正確的方法是對孩子感興趣的勞動,開頭要教孩子方法,鼓勵孩子干好來;事情做完后,要檢查并給予評價,以表揚為主,允許失敗,并要給孩子分析失敗的原因,要為孩子參加勞動而感到高興,這樣孩子的勞動熱情才能持久。
二、讓孩子感受到參加勞動是生活的需要
要使孩子初步懂得“勞動創(chuàng)造財富,勞動創(chuàng)造世界”的道理。要告訴孩子家里的一切東西包括住的房子都是父母辛勤勞動掙來的,或是祖輩掙來的,留下來的遺產。要有意識的告訴孩子我們吃的、穿的;用的、行的、住的都是靠父母的辛勤勞動掙得來的。要告訴孩子,父母勞動不僅是為建設“四化”出力,也是為了自己的小家庭更幸福、更舒適。如果沒有父母的辛勤勞動,家里的一切將不復存在。讓孩子在生活中感受到生活需要勞動,勞動創(chuàng)造生活。父母在為國家、為家庭勞動,我也應象父母那樣做點事,孩子認識到勞動的價值,父母再讓他從事適當勞動,他就比較愿意接受了。
三、讓孩子在勞動中體驗生活,獲得成功感
現在家長為什么不相信自己的孩子,不放手讓孩子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呢?主要原因有兩點:總認為孩子小,做不了什么事。要他洗碗怕孩子把碗打破;要他煎荷包蛋怕孩子把臉燙傷;要他去買東西怕算錯錢。孩子無論干什么,大人總是不放心。一切由大人包辦了,這樣做對孩子是有害無益的。我們講一個很簡單很容易理解的道理:做父母的有哪一個會因為怕孩子摔跤而不讓孩子學走路,一直抱在手上?勞動也是如此,我們總不能因為怕孩子在勞動中出差錯而不讓他勞動,由大人包辦一切吧!正確的做法是,我們要放手讓孩子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幫助他們,使他們獲得成功。讓孩子參加勞動,會浪費時間耽誤孩子功課,不值得。這個問題主要是父母沒有正確認識勞動教育的意義,不知道勞動教育與智力發(fā)展的關系。讓孩子參加家務勞動是從小培養(yǎng)他們勤勞的美德,陶冶情操,養(yǎng)成愛勞動的習慣。事實上,勞動在智力發(fā)展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學習是一種勞動,勞動也是一種學習。家務勞動中也包含著事物的規(guī)律性,在勞動中可以鍛煉孩子思維的條理性、靈活性,以及創(chuàng)造性。瓦特不是在燒開水時發(fā)現蒸氣的巨大威力嗎?阿基米德不是在洗澡時悟出浮力與比重的關系嗎?再說,孩子在家務勞動中養(yǎng)成勤奮、認真、刻苦的良好習慣,必然會遷移到學習中去,成為學習中不可缺少的非智力心理因素。做父母的應放心讓孩子當你的小幫手,合理安排家務勞動和做功課的時間。此外,還應做好指導與檢查工作,所謂指導就是對孩子新學的勞動程序要一步一步地講給他聽,要作好示范,在孩子動手的時候還要給予具體指點,勞動程序講得越清楚,指導越具體,孩子成功的可能性越大,成功機會越多,就越能激發(fā)孩子的勞動熱情。所謂檢查,即對孩子的勞動給予及時的評價。勞動干得好,要及時給予贊揚,同時要讓孩子自我欣賞勞動成果,使孩子產生成功感、快樂感。
四、家長要言傳身教,以身作則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加上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父母成了孩子心中的第一偶像。父母身上的不少品質、行為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自己的子女。這說明了父母的行為會對孩子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在培養(yǎng)子女的勞動習慣方面,家長也要成為孩子的表率。孩子還特別喜歡和大人一起勞動,認為這是對他的信任。家長應針對孩子的這一特點,多帶領孩子參加一些公益勞動。比如春季植樹造林的時候,大人帶孩子去植樹,并給孩子講講怎樣植樹,植樹有什么好處,孩子就會認真,并會感到植樹勞動多么光榮。下雪天和孩子一起在房前屋后掃雪,為行人開路,孩子就會體會到勞動給人帶來快樂的情感,并產生勞動的光榮感。在一個家庭里,父母應表現出勇于承擔家務的精神。比如吃晚飯時,作丈夫的可以對妻子說:“你燒飯夠辛苦的,飯后事情我就包了?!边@樣就體現了長輩之間主動承擔家務勞動的精神。在這種家庭氣圍的熏陶下,孩子會逐步地從父母身上學到為他人著想,熱愛勞動的好品質。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會聽到這樣的口角:“做起事來找不到人,吃起飯來就坐了一桌人”、“不情愿做,就不要做”等。這種在孩子面前表現出家務勞動互相推讓,互相埋怨的言行會使孩子逐步產生懼怕勞動,逃避勞動,以為勞動是苦差使的思想。所以家長在孩子面前要表現出主動承擔家務,熱愛勞動的精神,切忌流露出厭煩勞動的言行。
五、要給孩子安排經常性的勞動崗位
孩子良好的勞動習慣的培養(yǎng),光靠興趣,光有新鮮感和勞動熱情是不夠的。因此,我們除了讓孩子學會一部分家務外,還要給孩子安排一些固定的勞動崗位。例如:吃飯前拿碗筷;每天晚飯后掃地、倒垃圾;每天早上起床整理自己的床鋪,折疊好被子。到了中學階段,還可以要求孩子學會整理好房間,做到床下鞋子放成一條線,床上東西擺成一條線,毛巾掛成一條線。天長日久,孩子漫漫養(yǎng)成不亂放亂丟東西,隨時整理房間的好習慣。
論文摘要:現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地位?,F行夫妻財產制所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形式以現實的有形財產為主,無形財產被忽略?;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犧牲、付出應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離婚時對其進行量化。夫妻離婚時,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犧牲而導致的人力資本的變化及其所產生的預期利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公平的分割。
在我國婚姻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夫妻財產制歷來都是學者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問題。為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發(fā)展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從整體上來看,現行《婚姻法》加重r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調整,突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地位。從具體內容上來看,現行《婚姻法》將夫妻個人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單列出來,并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同時,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作出了更周詳的規(guī)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弱者、增進家庭職能的原則,也顯示出婚前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約定財產、約定不明財產、未列舉的模糊財產等多元財產形式,反映了夫妻財產構成和動態(tài)運行的復雜性。這些都是現行《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guī)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現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順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矚性和合理的內在結構等方面仍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財產權利形式單一,缺乏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形財產的保護,離婚時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就夫妻財產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財產本身。現代意義上的財產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實物形式現實存在的有形財產,一類則是主要以權利方式存在的無形財產?,F行夫妻財產制中所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形式以現實的有形財產為主,無形財產被忽略,從而導致夫妻離婚時,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造成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資產已經日益并且可能成為最為重要財產的社會中,如果婚姻財產的分割還僅僅局限于有形財產,那顯然是一個時代的錯誤?!驗?,在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以無形財產的形式出現的,如:知識產權,經濟補償權,或者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的民事活動使得原有的有形財產轉變?yōu)闊o形財產,如果法律對這些無形財產不加以調整的話,就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生活中常見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個人財產來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學習,如進修深造、出國留學、完成學業(yè)、學習手藝等,并以犧牲自己的個人發(fā)展為代價來承擔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務勞動。當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轉換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離婚后為其擁有者帶來財產上的豐厚收益,另一方卻已無法分享,并且喪失了自我發(fā)展的機會。而依據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原則是很難保護作出犧牲一方的財產利益的。因此,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犧牲、付出應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離婚時對其進行量化,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
一、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卡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僅包括工業(yè)產權與版權(即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yè)產權又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靖鶕澜缳Q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協(xié)議)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包括版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但它與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又有所不同,物權、債權、繼承權表現為單一的財產權利特征,人身權僅為單一的人身權利,而知識產權則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其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的通過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轉讓等獲得物質報酬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其人身權則表現為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關系,如署名權、發(fā)表權等,這些權利是不能轉讓、贈予、繼承的。正因為這種雙重性導致了知識產權在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復雜性。
《婚姻法》第17條中規(guī)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對于知識產權本身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未得”但“將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識產權所有權的歸屬的認定離不開特定的創(chuàng)造人的人身權益,知識產權由夫妻一方創(chuàng)造時,是創(chuàng)造人智慧的結晶,其本身的所有權只能歸創(chuàng)造人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無論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完成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但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性質又決定了對其收益進行分割成為可能。知識產權的收益可分成現實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兩種情形,其中,現實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創(chuàng)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創(chuàng)造婚后收益兩種情形?;楹笸瓿蓜?chuàng)造的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帶來的收益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人們對這一點容易達成共識,但對于婚前完成創(chuàng)造的知識產權在婚后所帶來的收益是否歸夫妻共同財產就有著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產生于人身權的基礎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共有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與對方根本不存在這種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共享其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應為特有財產,歸知識產權所有人個人所有,而不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3l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實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這種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強調的是財產“所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至于財產“所得”的原因或依據一般在所不問,因此,婚前完成創(chuàng)造的知識產權婚后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_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知識產權一旦創(chuàng)造完成,其財產權便可相對獨立于人身權,從而具有現實的可分性,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實質,更何況,婚后收益的獲得有時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勞動和時間,如專利權的實施許可等,這些付出同樣也離不開夫妻另一方的配合與支持。
現實生活中,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完成到其轉化為財產收益需要一個過程,即有一個時間差,因此便出現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未實際取得,有可能在夫妻離婚后取得,成為可期待利益,這種利益是未曾實現的財產利益,體現出一種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直是有爭議的一個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l5條的規(guī)定是:“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睆倪@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財產時被“照顧”,這樣的規(guī)定就會給創(chuàng)造一方以可乘之機,故意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創(chuàng)造的知識產權不轉化為經濟利益,待離婚后再轉化,或者非創(chuàng)造一方為了能分割到財產利益而拖著不離婚甚至阻撓對方進行創(chuàng)造,這既不利于把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促進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fā)展。也不利于保護非創(chuàng)造一方的財產利益。相反,如果將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目的后提出離婚,惡意拋棄對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2003年《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guī)定對此作出了調整: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對于什么是“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舉例解釋為:創(chuàng)作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已和出版社簽訂了合同,關于稿酬的約定也是明確的,只是尚未拿到這筆稿酬。_5_(P123)因此,知識產權的收益,既包括已經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將要取得的收益,夫妻離婚時,應將尚末實現的將得的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知識產權中已經實現的利益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但未實現的將得利益如何分割則是難題。有學者提出離婚時可以通過估價評定的辦法,由得到知識產權一方給予他方一半價值補償?!竟蔚珕栴}是:如何評估?評估的標準何在?應該說,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與它能帶來的收益之間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場環(huán)境、社會需求、工藝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某一知識產權某時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時某地也可能價值連城,知識產權的評估具有極大的不穩(wěn)定性和不確定性,一旦一方擁有的在離婚時經過評估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后極大地升值或貶值時,對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應當有適當的救濟途徑對這一不公平進行補救,可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若千年內針對知識產午義的升值或貶值另行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但負舉汪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分割時,有一種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創(chuàng)造一方雖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完成但未取得知識產權,在離婚后取得知識產權及其收益。比如:專利權,從完成發(fā)明到申請到專利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如果雙方在一方完成發(fā)明后,還未申請到專利之前就離婚,一方在離婚后取得了專利權并進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從而獲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對此收益請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應允許其在離婚后的一定期限內請求對此收益進行分割。另外,還經常有人侵犯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人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存在,這些情形常會引起知識產權人與侵權人之問、知識產權人與被侵權人之問的糾紛,雙方因此會獲得一定的賠償,該賠償的權利與義務的歸屬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或承手H,還是歸雙方所有l(wèi)或承擔,法律對此未有規(guī)定。筆者認為,對該賠償的權利和義務的歸屬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的時間是否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為標準來確定。如發(fā)牛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則該賠償的權利和義務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反之,則歸夫妻個人所有或承擔,這樣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識產權人故意將本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提起的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拖延止離婚后才提起。
二、離婚時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