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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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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

經濟法學范文第1篇

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中的概念和方法去研究法律現象和問題的學科,著名的法經濟學家波斯納有一個形象的說法,即“法律的經濟學分析”,西方理論界習慣稱之為“法學與經濟學”。這恰當的說明了其內容是一種法學與經濟學融合形成的法律體系和法學流派。經濟法是指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政府為了彌補市場運行的缺陷,充分履行經濟管理職能,從而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長效發(fā)展,由此產生的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依靠市場已無法解決日益復雜的經濟關系和經濟問題,為了達到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迫切需要將法律手段納入到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規(guī)制當中。

二、二者的相互關系

(一)二者的相同點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理論,都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運行相互之間的關系,都涉及到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二者都有同樣的理論基礎。二者都巧妙的將公平正義與效益理論相結合。法經濟學的理論基礎是效益,這正是經濟學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其對法律的研究以效益為核心,強調使公正觀念等價于效益觀念。法經濟學家科斯和波斯納都對“經濟效益”在法經濟學中的具體定義有所論述??扑乖凇渡鐣杀締栴}》一書中闡述了經濟效益的本質,他通過普通法中規(guī)定的妨害問題指出:1、當交易成本為零時,社會資源不會受到有無賠償責任的影響;2、當存在交易成本時,經濟制度運行會受到是否規(guī)定了合法權利的影響??傮w而言,科斯認為要將社會的整體效果考慮到賦予法律相應權利時,要以最少的投入換取最多的回報。波斯納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義,效益作為根本標準用來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適當,更意味著“資源配置達到價值最大化的具體實現”。效益理念在法經濟學的許多理論觀點之中都有所體現并貫穿其中。從古至今,人們對法律價值的基本判斷就是法律應符合公平正義,而法經濟學開辟了新領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價值體系,認為法律除了將正義作為目標以為還應當注重效益,效益與正義一樣都可以作為分析和評價法律問題的原則。其主張無論是在立法過程還是司法過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執(zhí)行和法律實施中蘊涵的經濟效益。研究法經濟學的學者認為,應將效益作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價值取向,并最終使法律朝著促進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方向發(fā)展。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廢止和法律活動的進行,都應注重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盡量將社會財富增加到最大限額。

經濟法學的理論基礎是法學的價值觀念,即公平和正義,其研究的目標是在經濟法上實現公平正義,并以此為核心建立理論體系,但這一觀念似乎與效益思想相矛盾。但是法經濟學家波斯納有其獨到的見解,他認為公平應具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公平代表著社會分配絕對公平,即個人收入實現均等化;另一方面則是公平具有的普遍含義,即效益。因為在現實社會中資源是有限的,對資源的浪費應該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應該受到譴責,對其他人來說也是不公正的。正如波斯納的理論認為,將能否有助于實現社會財富增加的目標作為判斷好壞的重要標準,作為衡量社會善惡的最高標準應該是是否追求效益。總之,對于波斯納而言,效益作為判斷行為和制度好壞與否的標準,其目的是追求資源有效配置和社會財富最大化,即是最高的公正。顯然,波斯納將效益作為法律的最高價值,替代了傳統(tǒng)公平正義的法律概念。經濟學的核心理念包括效益原則,也就提供了明確的經濟價值,即要在經濟性的基礎上追求公平正義,追求公正必須考慮其本身價格,放棄不具有經濟性的公正。因此,應當將效益作為選擇和評價法律制度的首要標準,如何確定法律責任和分配權利義務,都應當成為實現效益的重要考慮因素。從而使資源從生產效益低的領域向生產效益高的領域轉移,賦予經濟發(fā)展足夠的空間,使其在更高層面和長遠意義上實現公平和正義,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在這個意義上說,效益與公平是可以協(xié)調的。

(二)二者的不同點

1、學科性質和調整對象不同。法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中福利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等經濟學原理來分析法律的形成、體系和運作以及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法律學科,著名法經濟學家波斯納的理論研究認為,法經濟學是“把經濟學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統(tǒng)運用到法律體系分析”的學科。由此,筆者認為法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理論論述法律問題及法律現象”的理論法學學科。法經濟學涉及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又包括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幾乎所以法律部門。經濟法學是研究探討經濟法理論問題以及經濟法規(guī)律的部門法學,其主要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它著重于運用法律原理和方法分析經濟問題,研究對象是特定經濟社會關系中的法律調整和規(guī)制問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有國家干預經濟時產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經濟關系或非經濟關系。經濟法的目的是使國家干預經濟在適度規(guī)范的范圍內進行,因而通過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的進行規(guī)制。因此,通常認為它區(qū)別于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行政管理關系,雖然經濟領域或者具有經濟性內容在行政管理中有所涉及,但其本身是一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它與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經濟運行有本質差異。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由于出現了國家干預經濟所產生的國家經濟調節(jié)關系,并且在原有法律體系中沒有部門法與之相適應,因此只能通過經濟法進行調整。

2、研究方法不同。法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分析方法來解釋法律概念、法律體系和法律運行等具體法律問題,對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進行經濟分析,因其研究方法獨特,從而形成獨立的法學流派。經濟法學是通過規(guī)范性以及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判例和法學學說為研究來源,運用法學理論方法研究特定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問題,其研究方法并沒有特殊之處。雖然二者都是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邊緣學科,但是其運用的理論基礎與原理不同,研究對象不同,研究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因此用到的研究方法也不同。由于法經濟學的特殊性,使其形成了不同于一般法學獨特的研究方法,成為獨立的法學分支。而經濟法學屬于一般部門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研究方法并無太大區(qū)別。

3、研究目的不同。法經濟學是法學和經濟學在融合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邊緣性、交叉性的理論體系和法學流派,它的存在和發(fā)展是為了完善和變革經濟法體制甚至整個法律制度。法經濟學服務于對法律的經濟分析,運用經濟原理和分析方法思考法律相關問題。經濟法學是以具有經濟法性質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而形成的部門法體系,其主要以解釋經濟法現象并發(fā)現運行規(guī)律為研究目的,是對經濟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關系進行調整。經濟法學著眼于運用法律制度規(guī)范經濟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情況下有效規(guī)制國家的行為,保護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利益。

三、結語

經濟法學范文第2篇

一、參與式教學法簡述

理想化的參與式教學法應該達到這樣一種狀態(tài):首先是一種全員參與,班級的所有學生都積極參與課堂活動,尤其是對一些“不參加討論的學生”,其次是一種主動參與,在教學之初,如果學生還不能主動參與的話,至多在三節(jié)課之后就應當使學生形成主動參與的興趣和習慣。再次是一種深度參與,這種參與不是通常的師生之間的問答式參與,也不是學生之間看似熱烈實則膚淺的嬉笑怒罵,而是圍繞爭議性主題進行深入的、探究式的、有啟發(fā)性的、能夠挑戰(zhàn)學生知識并促使學生有所思索的參與式活動,通過參與式學習學生可以體驗到智慧提升的。最后是一種反饋式參與,在參與式教學活動當中,教師既要充當參與氣氛的營造者,又要充當參與程序的組織者,還是爭議性主題的設計者,但是最關鍵的是,教師要作為一個積極反饋者。在學生參與的同時,教師應作為一個敏銳的觀察者,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細致深入的觀察,對參與者的行為特征、知識背景、性格差異等進行總結。待參與活動結束,教師應對參與者的參與活動作出準確的、正面的、積極的、鼓勵性的但是同時不失客觀的評價。通過這個反饋活動,使學生感受到其參與的外在評價,意識到其參與活動尚存的提升空間,激發(fā)其參與的信心和興趣。在流程設計上,參與式教學包括以下四個程序:評估學生、營造氣氛并設計程序、選擇爭議性主題、及時反饋。

二、學生個體知識水平、性格差異評估

學生參與是參與式教學法成功的關鍵,因此必須設法激發(fā)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但是目前大學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是學生的課堂參與積極性不高,尤其是一些課程內容不引人興趣的學科,學生往往采取一種被動消極的學習態(tài)度,只求考試及格。經濟法學目前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備這樣的特征。要扭轉這種局面,就必須在提高學生參與積極性上認真探討。筆者通過一個學年的實踐發(fā)現,必須要對學生個體的先有學習經驗、知識水平和性格特征進行把握,在此基礎之上,有針對性地營造參與氣氛,設計參與程序,選擇爭議性主題,并在反饋時進行有針對性的評價,才能不斷激發(fā)和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在了解學生知識水平方面,可以通過查閱學生以往考試成績的方式大體獲得一個學生知識水平的初步判斷,但是這個判斷未必是準確的,因為總有一些學生從來不把重心放在應付考試上,而是放在閱讀書籍、提高操作水平上,因此考試成績不是太好;也會有一些學生把精力和重心都放在應付考試上而獲得較好的成績,也就是說考試成績對于大多數學生而言是能夠反映其真實水平的,但是有一些學生的考試成績是不能反映其水平的。所以,除查閱成績之外,在第一次上課時,可以進行某種形式的專業(yè)知識水平測驗,對學生水平進行一次簡單評估,重點關注成績和測驗不一致的學生。以筆者所在學校為例,由于學校圖書館經濟法學方面的藏書較少,學生受制于經濟水平自己買書的也不多,因此,很多學生在學習中只是反復閱讀教材,由此導致學術視野較為狹窄,在對知識的掌握上,由于缺乏不同學說的對比競爭,也只是圍繞教材人云亦云,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在一開始就選擇前沿性的、有重大難度的議題,必然會削弱學生的參與信心,因此應由易到難,逐步推進。對學生的性格特征進行評估的意義在于確定問題學生,這些學生身上所具備的一些所謂問題,有些甚至是很可愛的問題,在實踐當中往往影響參與式教學的效果,因此,必須予以重點關注,努力引導、糾正或消除其不利影響。評估的辦法是在預備參與式教學活動中的細致觀察,通過參與當中的行為特征對學生的個性進行評估。以筆者所在學校為例,學生的主要來源是農村,學生(尤其是新生)往往具有純樸、勤奮、敏于行而訥于言等特點,又因經濟法學的內容距離其生活經驗較遠,缺乏感性體驗,尤其需要教師在營造氣氛、設計程序、選擇主題、信息反饋方面有針對性的安排。通過這兩項評估,教師可以大體掌握學生的知識水平和性格差異,然后據此安排以下流程。

三、營造氣氛和設計程序

要想使參與式教學活動順利進行,必須根據對學生的評估,營造一種適宜的氣氛,在這種氣氛中,所有學生可以自如地、愉快地參與討論。但是這樣一種氣氛的營造實屬不易,在社會分化加劇、價值日益多元的今天,同齡的學生之間在生活習慣、價值觀念方面也會產生極大的、不可調和的反差,因此,必須向學生傳輸包容、開放的心態(tài),使學生具備“君子和而不同”的氣量,進而營造一種尊重所有學生的參與氣氛。要使來自不同群體的學生都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我們僅保持中立的態(tài)度是不夠的。許多情況下學生感到被疏遠是因為他們的存在壓根就沒引起別人的注意。為了避免學生把課堂上種種不帶個人感彩、講求實用的行為理解為對個人的排斥,我們可以有意對學生直呼其名,注意使用正式的問候語或在離開教室之前和學生“閑聊”一番,或者允許適當地在學術范圍內談一些人事要聞。當然,在營造氣氛方面,需要根據學生的差異進行。參與程序的設計關系到參與式教學的成敗,因為一旦出現程序混亂,必然造成課堂秩序的混亂或失控,更嚴重者,甚至出現爭執(zhí)不下、大打出手的局面。出現這種局面之后,教師的強制性介入將會消除好不容易營造起來的和諧氣氛,甚至會壓抑學生參與的意圖。因此,在上課之前,教師必須對參與程序進行周密設計,對可能出現的突發(fā)事件作出相應預案,保證一旦進入參與式討論之后程序運轉良好。但是這并沒有一個固定的程序安排,有賴于教師根據每一個爭議性主題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四、選擇爭議性主題

爭議性主題應圍繞重要知識點展開,而且涉及的知識面越廣越好,對知識水平的要求彈性越大越好,這樣既可以保證把本學科重要的知識通過若干個爭議性主題予以全景展現,也可以使全體同學,不論水平高低都有參與的余地,都能從參與中有所收獲,這種收獲既包括新知識的收獲,也包括閱讀能力、溝通能力、表述能力、參與能力、交際能力的收獲。相反,一旦選擇的爭議性主題不恰當,比如,需要較高的或較全面的專業(yè)水平,或者會引起某些群體的不快,導致消除其參與的主動性,這個主題的選擇就是失敗的。之所以要選擇“爭議性”主題,在于一方面通過爭議可以發(fā)掘學生的理性思考能力、辨別學術觀點優(yōu)劣的能力,還可以提高學生的論辯能力,訓練學生通過商談達成共識的司法實務能力。以經濟法學為例,在采用參與式教學之前,筆者對經濟法學總論的教學反饋往往是:經濟法總論內容沒意義、說服力不強、與經濟法學分論脫節(jié)、不好理解、實踐意義不大等,通過一學年來的參與式教學,學生對經濟法學總論的教學效果的反饋明顯好于以往。筆者以一個學生感興趣的爭議性主題把經濟法學總論的內容全部引出,這個主題是:為什么把經濟法學作為一個法學二級學科招收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以這種顯而易見甚至我們忽略的現象引發(fā)學生思考,存在的就有一定合理性,其理由是什么?是因為其學科屬性嗎?是因為其歷史嗎?是因為有國外經驗嗎?哪種理由更充分,更有說服力?通過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使學生對經濟法學總論的內容有一個總攬的掌握,再講解具體內容時,學生接受起來非常容易。

五、及時反饋

經濟法學范文第3篇

經濟法學說紛紜,理論表述各有側重,然而都無法回避和改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成為經濟法學的最為基礎和核心的問題?;貧w基礎性問題,有利于教師把握教學的主動權,清晰學生對經濟法學的整體認識。當然,即便是經濟法的基礎性問題,也大都涉及很多經濟學知識,教師針對法學本科學生不要過于深入地介紹不同的經濟學理論和經濟法學說,而應深入淺出地介紹最成熟的理論,比如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等,以免引起學生的思維混亂。簡化教學體系,經濟法總論、市場規(guī)制法、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學的基本架構,在具體章節(jié)的設置上,突出經濟法學的核心內容,比如市場規(guī)制法部分講授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宏觀調控法部分講授財稅法和金融法。經濟法本科教學要突出基本知識架構,不求面面俱到,有些難度大的章節(jié)可以在專業(yè)公選課中深入講解,比如金融法。簡化教學體系,有利于降低教與學的難度,減少學生對經濟法教材篇章結構的混亂感。

2經濟法學知識結構的復合化

跨學科、復合型的知識結構顯然是經濟法學的突出特點,不如民商法、刑法等學科較為“純正”,加之司法考試所占比重偏低等因素,經濟法學教與學過程中所凸顯出來的知識結構要求在許多地方院校容易被忽視。雖然學生可以通過輔修其他專業(yè)的途徑彌補知識面的不足,然而很多法學院校長期不重視基礎課程和相關學科的教育,如高等數學、會計學等,造成學生輔修其他專業(yè)往往十分吃力。單一的知識結構和欠缺的業(yè)務技能,使得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就業(yè)日益嚴峻,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改變學生知識結構,依賴于我國法學本科強化基礎知識教育,介紹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鼓勵輔修雙學位。法學本科教育是通識教育,要求寬口徑、厚基礎,有利于學生日后發(fā)展的可塑性。加強基礎教育,把高等數學列為必修課程,為學生拓寬知識面、培養(yǎng)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夯實基礎。改變專業(yè)選修課程過度細化法學專業(yè)課程的傾向,本科階段過于細分的專業(yè)課存在難度大的問題,也無益于改變學生的知識結構單一和社會適應能力差的局面。專業(yè)選修課側重開設經濟學基礎與法學、會計學基礎與法學、行政學基礎與法學等跨學科基礎課程,介紹和引導學生掌握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培養(yǎng)學生在法律領域運用相關學科知識的初步能力。鼓勵學生輔修會計學、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管理學、社會學、哲學等相關學科,不斷擴大雙學位畢業(yè)生的比例。時機成熟后,法學本科教育甚至可以轉變?yōu)殡p學位教育,合理設置輔修專業(yè)課程,適度降低輔修專業(yè)的課時數和學分數,使得更多學生在突出專業(yè)學習的同時實現復合型知識結構。

3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回歸基礎和常識

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應突出基本知識架構,回歸基礎性問題和法學常識,厘清經濟法各部分之間的內在關聯。經濟法總論內容比較抽象,學說觀點各有側重,教學不應拘泥于各學術觀點,而是要提取基礎性問題,立足共識解釋經濟法理論問題。經濟法總論的琢磨不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不同學術觀點的差異較大,學生難以短時間內吃透,背后反映的基礎性問題和理論共識在教學中反而沒有被突出強調。比如,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在本科階段不必過于詳盡介紹和比較各派學說的內容和差異,而是要回歸經濟法所研究的基礎性問題,比如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等等。明白了經濟法所針對的現實問題,學生才可能在學習過程中慢慢領悟不同理論學說的目的和差異。市場規(guī)制法相對具體,制度內容貼近日常生活,學生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競爭法尤其是反壟斷法的教學又具有一定的難度,難度在于反壟斷法的基本知識容易了解,但是經濟分析方法的具體運用卻不易掌握,因為經濟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門很專業(yè)的學問。對于本科學生而言,掌握反壟斷法的基本知識架構就可以了,比如合理原則、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等概念,而在現實案例中的運用,則是很深奧的專業(yè)問題,對本科生不能做過高要求。再比如,壟斷行為,學生必須掌握壟斷行為的分類和典型形式,尤其是少數本身違法的壟斷行為,至于其他壟斷行為如何合理分析進行判斷也不是本科教學的重點。宏觀調控法的內容也較為宏觀,規(guī)范的是政府行為,缺乏經濟學、財政學基礎的法學專業(yè)學生也不宜深刻理解財政、稅收、金融等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事實上,很多教材編排的財稅法、金融法的內容也不都屬于經濟法范圍,財政調控法、稅收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而其他內容,有的屬于特別市場規(guī)制法范疇,如金融監(jiān)管法,還有的甚至不屬于經濟法范圍,這也可能造成學生不少的困惑。宏觀調控法的教學涉及財政學、稅收學、金融學的相關基礎知識,但要偏重基本法學理論夯實基礎,具體運用和深入研究在本科階段還難以完成。比如稅法,在經濟法本科教學中,應當重點介紹法學知識,如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稅收之債、納稅人權利、分稅制等等,而不應側重具體稅種法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等具體操作。

4培養(yǎng)學生發(fā)散性思維

經濟法學范文第4篇

1.我國經濟法學課程開設的總體狀況

經濟法學課程教學在我國具有教學層次眾多、涵蓋專業(yè)廣泛、教學內容差別大的特點。從教學層次上看,經濟法課程從本科院校到??圃盒?、高職院校都有開設。從專業(yè)分布看,不僅包括法學專業(yè),還包括許多經濟和管理類專業(yè),如工商管理、國際貿易、會計等專業(yè)。從教學內容看,經濟法的內容構成差異之大,可以說幾乎沒有任何其他課程可以與之相“媲美”。例如針對非法學專業(yè)的經濟法教學,不僅包括本屬于經濟法的內容,往往還將民商法的許多內容,如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保險法和破產法等納入其中??梢姡欠▽W專業(yè)的經濟法教學仍將其定位為廣義的經濟法,即“與經濟有關的法”。雖然在經濟法學界,逐漸摒棄了大經濟法的觀念,傾向于將經濟法界定為“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但不同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具體表述以及經濟法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內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見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學指導思想不同,導致法學本科的經濟法學教學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2.法學本科經濟法學課程設置現狀比較

本科培養(yǎng)方案(教學計劃)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yǎng)的綱領性文件,是實現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具體實施方案。它通過設置課程的整體規(guī)劃,規(guī)定應設置的課程種類、開設順序及課時分配等內容。而課程教學大綱則是根據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以系統(tǒng)和連貫的形式規(guī)定某門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綱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時數分配以及教學方法等基本要求。它們是進行教學工作的主要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教學質量的高低。但通過比較不同院校的法學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和經濟法學教學大綱,不難發(fā)現經濟法學教學體系的各構成要素,如課程設置、學分學時安排、開設學期及授課基本內容等方面的差別極大。經濟法學課程開設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開設獨立的“經濟法學”,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種模式。第二種是僅開設“經濟法總論”,而將經濟法分論的部分內容單獨開設成必修或選修課。如中國政法大學提供了包括法學基礎理論課程類、憲法行政法課程類、民商經濟法課程類、刑事法課程類、國際法課程類共126門選修課程,要求學生最低應從中選擇修滿20學分。清華大學則提供了法理學課組、憲法與行政法課組、民法學課組、商法學課組、經濟法學課組等14個組別共77門課程和講座,要求學生最低應從中選擇修滿11學分。由于這種模式可供學生選擇的范圍非常廣泛,而最低要求的學分門檻并不高,因此學生最終是否選修經濟法分論的內容具有很強的隨機性,無法保證完成經濟法學的基本內容體系的學習。雖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種模式,將“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單獨課程開設,但從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學之間存在極大差異。如學分跨度從3學分至7學分不等,相應的學時跨度則從51學時至120學時不等,多者較少者超出兩倍以上。而在如此差異化的學分、學時約束條件下,經濟法學教學內容自然相去甚遠。

3.教學差異過大引發(fā)的問題

雖然不同類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總體特色和定位不同,無法也不應追求課程教育教學的同質化,但過分差異化的教學現狀也引發(fā)出明顯的弊端?;魬椀そ淌谠鴮ξ覈▽W教育的混亂局面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種類繁多的教育機構,跨度過大、過低的辦學層次和多個部門各搞一套的辦學體系,與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和統(tǒng)一的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適應,成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設中的重大障礙?!睂O笑俠教授也曾將各校課程教學在內容上缺乏全國統(tǒng)一的最低標準,造成不同院校學生的“三基”出現嚴重不一致的問題列為國內法學院的十大流弊之一。此種本科教學混亂、缺乏標準的現狀,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門的關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發(fā)文,決定在“十二五”期間繼續(xù)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本科教學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關負責人在隨后7月底的新聞通氣會上,明確提出要在質量標準建設方面,組織研究制定100個本科專業(yè)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推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業(yè)組織和高校聯合制定相應的專業(yè)教學質量標準,形成我國高等教育教學質量標準體系。從法學專業(yè)各門課程教學的微觀角度看,目前法學教育教學各自為政的狀態(tài)在經濟法學教學中的體現尤為明顯。過分差異化的教學現狀一方面使得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往往莫衷一是,對于何為經濟法以及經濟法到底包括哪些內容產生極大困惑,從而影響經濟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另一方面,從學科建設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構建統(tǒng)一的對話與溝通平臺,進而阻礙了學科的進一步發(fā)展。誠如張守文教授所言:“法學本科的教育尤其應注意打好基礎,甚至在碩士階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級次或相對緊縮的范圍內打基礎,只是到博士階段,才真正展開精深的、專門化的研究?!币虼耍▽W本科階段的經濟法教學應根據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特點和目標定位,緊緊圍繞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進行教學,盡量避免將學術理論分歧引入本科教學中。各高校應該努力推動經濟法學本科教學的標準化與規(guī)范化,以提高經濟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也為經濟法學的學科發(fā)展構筑穩(wěn)固的平臺。

二、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面臨的現實困境

1.教學目標確定之爭

經濟法學作為法學本科的一門核心課程,其教學目標應當與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相匹配,反過來,經濟法教學目標的實現有利于促成法學專業(yè)教育目標的實現。近些年來,法學教育究竟應當是精英教育還是通識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yè)教育、是理論傳授還是技能實踐等類似問題一直成為爭議的焦點。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發(fā)的爭議直接導致不同學校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差異性。通過比較不同高校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不難發(fā)現如下規(guī)律:首先,不同大綱都有使學生掌握經濟法學基本內容的要求,但各大綱對基本內容的羅列存在差別,甚至相差甚遠。其次,各大綱要求學生在掌握基本內容之外的目標上存在較大差異。如中國人民大學要求學生能夠“運用經濟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國民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現象,解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法律問題”;西南政法大學要求學生“了解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動態(tài),并能在此基礎上運用經濟法相關知識解決現實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要求學生“掌握經濟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學院要求學生“緊跟學科發(fā)展的前沿,掌握學科研究的動態(tài)”;安徽大學要求學生“具備經濟管理工作中實際技能,從而勝任各類經濟性工作”??梢?,同是本科法學專業(yè),但各高校在經濟法學的具體教學目標上存在較大差異,而最大的分歧體現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職業(yè)技能教育所占比重問題。

2.教學內容安排之困

經濟法作為20世紀初肇始于西方發(fā)達國家的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在我國則是20世紀80年代才逐漸發(fā)展起來的,穩(wěn)定成熟的學科基本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經濟法很多內容時至今日依然面臨著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劃分問題,不時仍有否定經濟法的觀點出現。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發(fā)展階段演變和不同學術理論(創(chuàng)新)的影響,在經濟法學內部,關于其內容構成一直存在較大分歧并處于不斷變動的過程中?!皩茖W本身的理解決定著其教育計劃。因為理論中的核心問題如果沒有得到解決,就會演變成教育問題。”經濟法尚未定型的學科理論體系直接導致各高校經濟法學教學在內容體系上呈現巨大的差異,通過對不同高校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所反映的教學內容進行簡單對比可以看出這種差別??梢?,各高校在經濟法學教學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論研究中所形成的“兩分法”共識,教學內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場規(guī)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大塊內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觀點,相應包含了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內容,如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大綱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如果透過大的板塊內容,其下涵蓋的具體內容分歧更大,如中國人民大學將對外貿易法、海關法、自然資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認為屬于國際經濟法和環(huán)境法組成部分的內容也包括其中。筆者認為,作為成長中的學科,在經濟法體系構成上存在學術分歧本屬正常,但在本科教學中,過巨的分歧直接導致了現實的困惑:一方面,經濟法學教學應該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劃分重點和非重點教學內容,哪些屬于必須教授的內容,哪些內容可以簡單介紹,已經成為許多教師在教學中面臨的選擇困境。另一方面,從理論上說,學生可以通過對不同教學內容的分析、比較從而形成對經濟法內容體系的認識,但是這有賴于相當深厚的法學知識基礎。而我國法學本科的招生對象都是法學初學者,要求他們自己在各學術派別中作出相應選擇并完成經濟法內容體系的構建,顯然并不現實。

3.教材選擇之難

對于成熟學科的教材來說,盡管編者的理論素養(yǎng)和側重點有所不同,但由于學科內容本身的內涵和外延已經取得相對共識,因此,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內容體系上具有相對固定性和統(tǒng)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但目前出版的各類經濟法學教材,首先在“頭銜”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21世紀東部法學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干課程教材”等等。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體系編排還是內容選擇上,都差異甚大,如果說一本教材一個內容體系也不為過。以至于有人說:“看一本經濟法書,知道經濟法是什么,看兩本經濟法書就迷糊,看三本經濟法書就不知道經濟法是什么?!逼查_財經、管理等非法學類專業(yè)的經濟法教材不論,僅供法學專業(yè)選用的主流經濟法學教材而言,其體系和內容差異之大往往超乎想象。我們可從下面簡單的對比中窺其一斑?!敖滩牡捏w系結構的選擇和編排,一方面反映了學科的發(fā)展與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編者的學術視野?!苯洕▽W教材的差異性既是其新興學科屬性而導致的基本理論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學者在編寫教材時總是力圖體現自己的學術觀點有關。教學實踐中面對如此紛繁復雜的教材,教師和學生在選擇時往往無所適從。從目前各高校的現實情況看,法學本科學生使用的經濟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負責人或者授課教師根據自己對經濟法的理解和偏好選取的,學生根據教師的指定來購買教材。而且,如果有授課教師自己或者本校教師主編或者參編的教材,基本上就會直接運用于教學中??梢韵胂螅粫r期不同院校的法學專業(yè)學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萬別,勢必會影響經濟法學基本共性知識的傳承。同時也不利于構筑相對共識的經濟法學體系,從而無益于經濟法學的學科建設。

三、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改進的理性選擇

1.教學目標的確定

我國傳統(tǒng)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繼著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導致畢業(yè)生普遍存在實踐能力不足的現象,法學教育也不例外。因此,無論基于被動性的適應還是主動性調整,法學教育需要加強實踐教學,重視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yǎng),以滿足社會對法律職業(yè)人才的需求。但法學教育是一個長期性的系統(tǒng)工程,學校教育只是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將本科學生培養(yǎng)成既有相當法學理論基礎,又有嫻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畢其功于一役,顯然過于功利,而且也不實際??v觀國外相關國家的法學人才培養(yǎng)模式,法律技能培養(yǎng)無不是在后本科階段或者通過專門教育完成的?!艾F在法學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在一些課程上有僅僅注意技術操作層面的東西,變成條文解說,而忽視理論、沒有理論。因此在法學教育走向成熟之際,弄不好也有可能流于淺薄,使法學本科教育變成律師職業(yè)培訓?!币虼?,矯枉不必過正,回應社會需求無需也不應該演化成為重實踐訓練、輕理論教育的傾向。誠如季衛(wèi)東教授所言:“我們還是要重視探討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義和價值涵義,究問正當性論證的理由,防止法學教育從一個極端滑到另一個極端?!狈▽W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yǎng)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維能力?!胺▽W教育應該以法律思維為中心而展開,一方面,法律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它通過解釋、推理和論證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為法律人最重要的職業(yè)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識和理論也正是在法律思維訓練的過程之中得到鞏固和創(chuàng)新的?!苯洕ū旧硖N含著較強的政策取向,相對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經濟法的許多具體制度和該國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緊密相連,具有多變性和不確定性。因此,教學實踐中應該引導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同時,注意培養(yǎng)經濟法思維。如同樣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執(zhí)行情況可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由不同國家處于不同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階段,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也受相應的經濟學理論主導而采取不同的經濟政策所致。如果離開這種宏觀視野和綜合分析,經濟法條文在實踐中只能淪為僵化的規(guī)定,甚至與其立法目的南轅北轍“。法學對于法律實務的意義不僅僅止于對司法裁判提供助力。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發(fā)現一些現行法迄今尚未解決的法律問題,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變?!彼裕诮洕ń虒W中,必須強化學生對相關理論的認識和理解,有意識地培養(yǎng)學生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

2.教學內容的安排

為加強對法學教育的宏觀指導,教育部高教司委托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于1998年制定了《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以下簡稱《教學基本要求》)。它明確了包括經濟法學在內的14門主干課程(2007年修訂增加了環(huán)境法與資源保護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現為16門)的基本內容體系。但在教學實踐中并未很好地遵照執(zhí)行,甚至很多講授經濟法的年輕教師根本不知曉有該《教學基本要求》存在。眾所周知,從立法上看,一部法律目標明確、制度合理、條文清晰非常重要,但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實施,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和價值追求。從性質上看,該《教學基本要求》是為規(guī)范各門法學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規(guī)格而制定頒布的基本教學文件。“雖然這只是一個教學要求,但是它表明法學教育管理者的態(tài)度,同時代表著經濟法學的主流觀點?!崩響灰暈榻洕▽W教學的“基本立法”,應該成為各高校確定經濟法學教學內容體系的基本依據,而不應該被束之高閣。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第一階段,主要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教育,如果硬性向學生大量灌輸不成熟的理論,很容易產生誤導的后果。因此,理性的選擇應是基于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劃分教學和學術的界限,在教學內容上盡量剔除理論上分歧較大的部分,而圍繞當前經濟法學界業(yè)已達成共識的板塊進行?!暗侥壳盀橹?,經濟法學界已經達成基本共識,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監(jiān)管(規(guī)制)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經濟法學科體系由經濟法總論、市場監(jiān)管(規(guī)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三部分構成。這種共識能夠自圓其說,也比較科學?!币虼?,教學內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塊為基礎和重點。需要說明的是,《教學基本要求》所列的經濟法教學內容共包含四大板塊,除了以上三大板塊外,還包括經濟法主體。個人認為,經濟法主體在本科教學中完全可以納入經濟法總論部分,沒必要和其他三部分平行單獨列出,這樣也和其他法學傳統(tǒng)學科,如民法、刑法等課程體系相一致。此外,在這三大板塊的具體內容構成上,也應進行進一步的優(yōu)化梳理,選擇各自典型、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課堂教學內容。當然,考慮到不同院校的學科特點和培養(yǎng)目標差異,在具體內容上可以根據教學時數不同而作適當調整。

3.教材的選擇

首先,從教材供給方來說,編寫者應該轉變思路,認識到教材不是學術著作,不應以理論精深、論證充分作為判斷優(yōu)劣標準。而應該以上述確定的教學基本內容為基礎,遵循言簡意賅的原則,內容盡量避免繁雜冗長??赡軙腥苏J為教材內容繁多影響不大,授課教師完全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取舍。但如果一部教材諸多內容被教學實踐所舍棄,從經濟學角度看是否有違“效用最大化”原則而形成不必要的浪費呢?更大的問題是,冗長的教材內容會造成學生理解困難。其次,從教材需求方來說,為避免教材選用的隨意性,選用何種教材應該由經濟法教研室各位教師共同商量,并在選用前充分征求學生意見,使學生也有選擇和提出意見的權利和時間。當然,為了避免學生漫無目的地進行選擇,可以將教師集體商量所大致選定的幾本教材提供給學生,告知學生教師選用每種教材的理由。讓學生據此在查詢、比較基礎上提出各自的意見,最終在師生共同參與下決定選用的教材。這樣,一方面使學生發(fā)揮了主觀能動性,體現學生主體地位,增強了師生互動,另一方面,也使學生在比較、甄別不同版本教材的基礎上,初步了解經濟法學的基本體系和基本內容。同時,因為有了自身參與選擇,學生在日后的教學過程中,必定會參與程度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為了激勵學生有效參與,防止部分學生偷懶或漠不關心教材選擇而產生“搭便車”行為,可以根據學生提出意見情況給出考核,并體現在各人的平時成績中。

四、結語

經濟法學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學科界定基本原則

一、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水果拼盤說”

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這一學說的立論基礎在于,對某一涉外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既要涉及調整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又要涉及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其法律淵源既包括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習慣、國際慣例等國際法規(guī)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經濟管制法以及沖突規(guī)范等國內法。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由此得出結論: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對其中的法律癥結加以‘綜合診斷’和‘辨證施治’的現實需要?!?/p>

由此可見,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它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fā),認為凡與此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便足以獨立地形成一個法學門類。這一學說立足于實用主義,對于解決現實問題確實可以發(fā)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廣義說的觀點將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調整,將不同性質、不同部門的法律規(guī)范雜糅在一起,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造成這一問題的癥結何在?筆者認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因而在立論基礎上存在嚴重缺陷。

誠然,國際經濟關系涉及的主體繁多,錯綜復雜,的確需要對其中存在的各種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但這是法律運用層面的問題,而不是部門法學分科層面的問題。我們并不能由法律運用上的綜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論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不同法律部門的綜合運用并不等于相關的法學分支就應雜糅成為一個獨立學科。

事實上,在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中所述及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相關國家的刑法規(guī)范(如一國關于“信用證詐騙罪”的規(guī)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適用。如果按照廣義說的論證邏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刑法規(guī)范豈不是也應納入廣義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當中。

以此類推,內國經濟關系雖不如涉外經濟關系復雜,但同樣有必要對其中的法律癥結進行綜合診斷與辨證施治。對內國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也會同時涉及內國民商法、內國經濟行政法和內國經濟刑法等法律規(guī)范。試問,按照廣義說的理論邏輯,這些相關的內國法律規(guī)范是否也應混合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

再進一步而言,我們必須從深層次來探討如下一個問題,即法律運用的綜合性能否替代法學分科的必要性和嚴整性呢?也就是說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學分科的意義何在?尤其是在學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層出不窮的新情形下,傳統(tǒng)的法學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筆者認為,某一部門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內部具有本質上的共同性,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通過法學分科可以形成一種嚴整的知識體系,便于認識、分析、運用和預測。學理通說上以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部門法學的標準,“獨立調整對象”不僅要求以某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且要求這一特定領域的社會關系必須具有質上的共同性。試以民法為例:平等主體之間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婚姻法律關系和家庭法律關系雖然相對獨立,但上述各種法律關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質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形成民法總則中的各項內容。不僅如此,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則。析微而知著,一個嚴整的法學分支必須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我們并不是為了刻意追求邏輯體系的完整性,而是因為只有這種“從抽象到具象”、“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體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們便捷地認識事物、分析問題和預測發(fā)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們把握事物發(fā)展的本質和規(guī)律。人類創(chuàng)設各種各樣的學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認為其以跨國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似乎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但事實上,誠如廣義說自己所承認,跨國經濟關系既包括跨國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跨國經濟管制關系,而這兩類社會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廣義說將經濟流轉關系和經濟管制關系這兩類不同的社會關系放在一起進行調整,既無法進一步抽象出兩者之間的共同性,無法形成學科的總論,也無法真正提出學科的基本原則,難免帶有人為拼湊的色彩。由此可見,我們決不可因為法律運用中的綜合性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這或許并不是學術領域紛爭的問題,而是人類認識事物規(guī)律的本質要求。

誠然,隨著“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等趨勢的出現,傳統(tǒng)法學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學科界線周邊出現了許多“灰色區(qū)域”。但我們認為,決不可因為灰色區(qū)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學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們在一個新的角度上認識事物的本質。理論是清一色的,涇渭分明;但是社會關系卻是模糊的,黑白之間存在諸多灰色的過渡。學科分類時必須在這一灰色區(qū)域中厘定臨界點,因此種種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難免,不足為奇。對于灰色區(qū)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個案處理,也可以作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有了萘李、騾子等雜交品種后便否定門、綱、目、科、屬、種等生物學分類;同樣道理,我們亦不能因為法學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認了法學分科的價值。任何科學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貼近現實,也不可能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完全正確的結論;科學的作用只是通過初略的分類為我們認識事物提供基本正確的結論。

綜上而言,部門法學的分科應當是嚴整的,但在部門法學的運用上卻應當是綜合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雖注重了法律運用的綜合性,卻忽略了法學分科的嚴謹性,將法律運用和法學分科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廣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猶如一個水果拼盤:從營養(yǎng)結構和口味搭配出發(fā),人們食用時需要的是各種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盤;但我們卻難以承認水果拼盤是另成一類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認水果分類的價值。

二、國際經濟法的學科界定

那么,如何對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學科分類呢?筆者認為,如下兩點論斷是我們分析的出發(fā)點:

(1)國際經濟關系當中既包括橫向的經濟流轉關系,也包括縱向的經濟管制關系;

(2)對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既涉及各國的國內法規(guī)范,也要涉及各種形式的國際法規(guī)范。

由此出發(fā),我們可以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經濟流轉關系經濟管制關系

國內法規(guī)范(1)沖突規(guī)范/民商法(3)經濟行政法

國際法規(guī)范(2)國際商法(4)國際經濟法

表: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分類示意圖

(1)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內法規(guī)范是各國的沖突規(guī)范(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及其指引的內國民商法(如我國的新《合同法》);

(2)調整跨國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則是作為統(tǒng)一實體規(guī)范的國際商法(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內法規(guī)范為各國的經濟行政法(如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4)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則構成國際經濟法(如《建立WTO協(xié)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個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對跨國經濟關系中涉及的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和規(guī)范。在這四個部分中,國際商法可以通過優(yōu)先直接適用成為成員國國內國民商法的組成部分;而國際經濟法規(guī)范則通過間接適用,轉化為成員國的內國經濟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將上述四個部分糅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水果拼盤,貌似完整,卻忽視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點,無法形成一個真正的、嚴整的獨立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和學習。

同時,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并不是簡單地回歸到狹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本文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與狹義說所主張的國際經濟法有如下兩點區(qū)別:

(1)部分學者主張,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是狹義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是,經濟流轉關系與經濟管制關系在性質上殊有不同。筆者認為,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應獨立地構成國際商法體系,與內國民商法對應,而不宜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是建立在對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的,同時也汲取了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關于法律運用綜合性的觀點。

因此,至多而言,我們只能說本文對國際經濟法所做的學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個新的視角上對狹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回歸?;蛟S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過程。

有的學者在批判廣義說的基礎上,提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跨國間經濟協(xié)調關系以及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體系”,認為國際經濟法包括“經濟的國際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經濟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兩大部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從調整對象的同質性出發(fā)將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和國內法規(guī)范作為一個整體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其在調整對象、制定、效力、實施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區(qū)別。因此,調整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與國內法規(guī)范雖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兩者仍不可同日而語。否則,內國涉外民商法與國際商法在性質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應把各國的涉外民商法納入國際商法的范疇當中呢?

綜上,筆者認為,應將國際經濟法界定為“調整跨國經濟管理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較為妥當。同時我們亦主張,在解決一個具體的跨國經濟問題時,不僅要運用國際經濟法,還要綜合運用內國沖突規(guī)范、內國涉外民商法、國際商法、內國涉外經濟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門或不同法律部門的分支。

三、國際經濟法學科基本原則的重塑

誠如前文所論及,一個真正的法學部門應當能夠形成“基本原則—基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換言之,無法提出學科基本原則,這一“法學部門”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學分支學科。

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原則”是相對于“概念”和“規(guī)范”而言的法的三種要素之一。與一般原則相區(qū)別,基本原則應當貫穿于其調整對象內的各個領域,貫穿于其法律關系的始終,用于指導立法、司法、執(zhí)法和守法?!皣H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串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guī)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和核心?!?/p>

持廣義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學者提出了“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等作為廣義國際經濟法學科的基本原則。如果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的理論是嚴謹的,這些基本原則就都應貫串于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國際經濟法分支領域,都應當既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也適用于調整國際經濟流轉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但事實上,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這些原則都難以真正滿足作為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因此也難以發(fā)揮基本原則對于整個學科的指導作用。試舉一例說明:甲、乙是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兩個公司,雙方簽定某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試問,甲乙雙方的這一跨國經濟關系與一國的經濟有何直接關系?與不同國家間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關系?與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關系?

由此可見,目前“公認”的廣義國際經濟法學基本原則似乎無法滿足作為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要求,廣義說理論無法提出大一統(tǒng)的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由此亦可佐證,廣義國際經濟法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門類。

以下,筆者將就本文所界定的國際經濟法,即調整國際經濟管制關系的國際法規(guī)范,提出指導這一學科的三大基本原則:

(1)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自由化原則要求各國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應當逐步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為外國資本、技術和服務提供市場準入;應當逐步擴大外國資本的準入;應當逐步開放本國資本市場,允許資本自由流動。經濟自由化原則的經濟學基礎是大衛(wèi)李嘉圖在國際貿易領域提出的“比較利益理論”(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這一理論主張各國出口具有比較優(yōu)勢的產品,進口不具有比較優(yōu)勢的產品,并且得出國際貿易將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這一重要結論。

(2)經濟公正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有四重內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國在管制國際經濟交往時應當符合“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國要平等對待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最惠國待遇”,另一方面還要求一國應平等對待本國人與外國人,給予外國貨物、資本和服務“國民待遇”。其二,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對他國政府和企業(yè)的扭曲自由經濟的措施采取對應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許一國針對他國企業(yè)的傾銷行為或他國政府的補貼行為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等。其三,允許一國在管制跨國經濟活動中,針對危及本國根本利益的事項,臨時采取一些限制經濟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協(xié)定中關于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關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規(guī)定等。其四,由于歷史上西方列強對殖民地國家的侵略和掠奪,由于各國現實經濟發(fā)展水平參差不齊,尤其是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在經濟發(fā)展上的巨大差異,要求發(fā)達國家在管制跨國經濟交往中,單方地給予發(fā)展中國家更為優(yōu)惠的措施,例如發(fā)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fā)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

(3)經濟便利化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隨著運輸與通訊方式的不斷改善,隨著關稅壁壘的大幅度消除,國際經貿的快速發(fā)展對各國經濟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強烈的訴求。經濟便利化與自由化既有聯系,又有所區(qū)別。經濟便利化不僅要求在執(zhí)行非關稅措施措施時程序應簡化和協(xié)調,不應有過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國有關涉外經濟管理的各種程序應當具有透明度,政府應當采用信息技術等現代化設備,政府各部門之間應當有效配合。

綜上而言,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成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動和指導各國的跨國經濟管理行為。之所以將上述三項原則確定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基于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上述三項原則是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fā)展為背景所提出的。雖然存在種種質疑和批評,但是經濟全球化的潮流勢不可擋,這已無庸置疑。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全球GDP的年均增長率僅為2.3%,而全球貿易額年增長率卻達到7%,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總額已達到全球GDP總額的29%。與此同時,跨國直接投資迅猛增長,從1990年的2,060億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萬億美元。據統(tǒng)計,在2001年,全球6.3萬家跨國公司,其年銷售額超過14萬億美元,幾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產出、60%的世界貿易、70%的技術轉讓和90%的國際直接投資。經濟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和經濟便利化正是在這樣的國際經濟發(fā)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協(xié)調各國外經貿管理行為,使其順乎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潮流。

(2)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國際經濟交往的內在訴求。部門法學基本原則的提出,應當從其調整對象出發(fā),應當體現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訴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為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根本緣由在于它們都體現了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本質,是市民社會健康運作的內在訴求。經濟的本質是無國界的,經濟全球化要求各國管制跨國經濟交往的行為必須在維護基本的經濟公正的基礎上,促進經濟自由而便捷地開展。由此,經濟自由化原則、經濟公正化原則和經濟便利化原則應運而生。

(3)上述三項原則是真正從法的價值層面提出的法律原則。筆者認為,部門法學的基本原則必須從法價值學的層面來概括,才能真正發(fā)揮對具體規(guī)范的統(tǒng)率和指導作用。部門法學在邏輯體系上總是從調整對象中汲取其價值層面的精神實質,并將其法律化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再由這些基本原則來統(tǒng)率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以目前研究最為成熟的部門法學——民商法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其實都是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價值在部門法學的具體體現。將經濟自由化、經濟公正化和經濟便利化確立為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則,其實也正是自由、正義和效率這三個層面的法價值訴求在這一學科的體現。

反觀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原則亦是從法價值層面提出的原則,其在同一調整對象范圍內可以納入本文提出的經濟公正化原則當中;但全球合作原則則是從手段上提出的,無論南北合作還是南南合作其實都是實現經濟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原則似乎有所不妥。學者在研究WTO規(guī)則時,提出將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公平貿易、透明度等作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其實均可以經過整合,納入貿易自由化、貿易公正化和貿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沒有將經濟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但這并不是說經濟無關緊要,也不等于我們主張在國際經濟管理中放棄經濟。毋庸置疑,經濟始終是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