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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國家糧食宏觀調控能力,保證糧食安全,促進糧食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完善,規(guī)范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的管理與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有關精神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是指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簡稱農發(fā)行,下同)為解決糧食經營企業(yè)在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自有資金不足而發(fā)放的中長期貸款。
第三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發(fā)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執(zhí)行政策。貸款支持的項目應當符合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和區(qū)域糧食經濟政策與建設規(guī)劃要求;
(二)控制風險。根據申請貸款企業(yè)經營和風險承受能力,自主選擇調控能力強、經營效益好、有還款來源、能按期還本付息的企業(yè)予以扶持;
(三)專項管理。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
(四)按期收回。貸款實行期限管理,落實還本付息資金來源,定期結息,按期收回貸款本金。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種類和條件
第四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的對象(簡稱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yè);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改制后繼續(xù)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yè);
(三)糧食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和糧食加工骨干企業(yè);
(四)區(qū)域糧食批發(fā)市場及糧食物流企業(yè);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列入農發(fā)行貸款范圍、從事糧食經營和交易的其他企業(yè)。
第五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專門用于借款人從事糧食倉儲及市場設施購建的資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糧食倉儲設施購建與維修;
(二)糧食烘干設備的購建;
(三)糧食批發(fā)交易市場建設;
(四)糧食運輸專用工具購置及專用交通設施建設;
(五)車站、港口糧食專用貨場建設等。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糧食倉儲設施貸款,除應具備《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相關產業(yè)、區(qū)域政策和建設規(guī)劃要求,需要審批的,應持有政府有權部門的審批文件;
(二)借款人信用等級(農發(fā)行評定或相當于)在A級以上(含A級)、資產負債率在80%以下(含80%)、參與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為了實施糧食宏觀調控對貸款本息予以全額保證擔保;
(三)借款人經營效益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倉儲設施貸款本息償付正?;蚵鋵嵙饲袑嵖尚械膬斶€計劃;
(四)項目布局合理、預期效益良好,規(guī)模適度。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期限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及借款人綜合還款能力,參考借款人每年固定資產折舊、經營利潤和其他資金來源等情況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在5年以內,最長不超過8年。
第八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應當在貸款到期20個工作日之前,向農發(fā)行的開戶行(簡稱開戶行,下同)書面提出貸款展期申請,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還款計劃等。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當由貸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繼續(xù)擔保的書面證明。倉儲設施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由上級行審批的貸款,開戶行辦理貸款展期后,應報貸款審批行備案,備案要說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貸款的風險情況等。
不予辦理展期的貸款,應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九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或經人民銀行批準的相關利率。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貸款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執(zhí)行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貸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執(zhí)行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相關利率。
第十條糧食倉儲設施貸款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對信用狀況特別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辦理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應依次經過貸款申請、貸款受理及調查、貸款評估、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fā)放、貸款使用的監(jiān)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二條貸款申請。借款人向開戶行申請倉儲設施貸款,應當按要求填寫《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貸款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額、期限、還款付息方式及來源、擔保方式等;
(二)申請擔保貸款的,需要提供借款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情況;
(三)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環(huán)保評價報告及有權部門的審批文件;
(四)自有資金到位方案及落實來源的證明材料;
(五)開戶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初次向農發(fā)行申請借款的借款人,還應按規(guī)定對借款人進行貸款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接到借款申請人的借款申請及有關資料后,應審查借款申請人是否符合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對象范圍、所申請貸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的用途規(guī)定,并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
貸款調查人應首先審核借款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具備貸款條件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義的應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或說明;其次對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實性等進行調查,對貸款的預期風險進行綜合評價。貸款調查人對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對申請額度較大的貸款項目,可成立貸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貸前調查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yè)、區(qū)域政策和建設規(guī)劃要求,貸款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建設的條件是否具備;
(二)借款申請人及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業(yè)績、能力、信譽等誠信狀況,是否有不良記錄;
(三)借款申請人、保證人近期至少兩年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以及所提供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四)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經營狀況是否滿足按時還本付息的要求,項目預期效益情況和發(fā)展前景如何;
(五)已借貸款本息清償情況,分析沒有按期清償貸款的成因,并督促借款人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
(六)借款申請人自有資金來源情況,按期到位的可能性,借款申請人內部員工繳納的上崗風險抵押金、外來投資等可視同自有資金,除此之外的負債資金不視為滿足貸款條件中的自有資金要求;
(七)申請保證擔保貸款的,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擔保資格,是否具有相應的擔保能力;
(八)申請抵(質)押擔保貸款的,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調查的內容。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作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對意向性貸款支持項目,連同相關附件遞交貸款審查人。
第十四條貸款項目評估。凡申請農發(fā)行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單一新建項目貸款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意向性貸款支持項目,應當首先由貸款審批行組織項目評估或委托下級行組織項目評估。
第十五條貸款項目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策性評估。主要評價項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和區(qū)域糧食經濟政策與建設規(guī)劃要求,判斷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資信評估。主要評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領導班子的品行、學識、信譽和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及歷史業(yè)績;
(三)項目建設條件評估。主要是對項目建設的地理位置、施工條件、交通運輸、建筑材料、環(huán)境保護等進行綜合論證分析;
(四)項目內容、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分析。主要是對項目內容的完整性、投資概算的準確性和資金來源的合規(guī)性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五)財務及現金流量分析。根據國家現行財稅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測算項目財務效益指標,分析項目的預期收益和清償能力以及不確定性因素,判斷項目的財務可行性;
(六)不確定性分析。主要是對項目盈虧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七)貸款風險評估。主要是通過對項目綜合指標的測算、分析,合理、科學地評價和判斷項目貸款風險程度;
(八)形成評估結論,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由名稱、封面、扉頁、目錄、正文、附表、附圖、附件和封底組成。正文主要陳述項目背景、項目及項目業(yè)主概況、組織管理機構、投資計劃、市場分析、效益分析、不確定性分析、結論、建議等內容。特別要對項目實施與否、怎樣實施作出有理有據的論證。評估報告應簡明扼要、有敘有議、全面翔實、規(guī)范標準。
第十六條貸款審查。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信貸業(yè)務的副行長負責初審,報本行行長(經理)審定后,以正式文件向二級分行上報貸款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資料。二級分行組織審查并簽署意見后上報省級分行。貸款審查人應對調查人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guī)性負責。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申請人與貸款調查人提交的有關原始資料和調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調查人對貸款的合規(guī)性、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調查認定意見是否準確;
(三)調查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貸款方式等意見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管理規(guī)定;
(四)評估報告、調查報告中所采用數據、資料是否準確,初審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七條貸款審批。糧食倉儲設施貸款原則上集中由省級分行審批,貸款審批人一般由行長(經授權的副行長)擔任,承擔貸款審批決策的責任。審批行接到貸款審查意見后,應首先由信貸部門或貸款評審委員會(小組)負責對貸款調查、評估和審查內容進行查驗評估,并提交書面查驗評估意見,報貸款審批人。貸款審批人收到查驗評估認可意見后應在總行下達的糧食倉儲設施貸款計劃和授權的范圍內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對超出省級分行授權范圍的貸款項目應上報總行審批。具體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貸款發(fā)放和使用。
(一)簽訂《借款合同》。對已經審批的貸款項目開戶行要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使用總行統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擔保的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需要登記的應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用于質押的動產和權利憑證還應及時交付開戶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條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簽訂《借款合同》時借貸雙方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補充約定或更改有關條款。
(二)填寫《借款借據》。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對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fā)放的貸款,應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三)貸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倉儲設施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要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貸款的收回。開戶行應在貸款到期30個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借款人籌措資金,準備按時歸還貸款。貸款到期時,開戶行應及時收回貸款。
第五章信貸監(jiān)督
第二十條貸款發(fā)放后,開戶行應對借款人項目的概算、預算、決算,項目建設工程招標、建設內容、實施進度、運營效益、竣工驗收,貸款資金使用等各環(huán)節(jié)實施全程信貸監(jiān)管。
第二十一條資金支取的監(jiān)督。糧食倉儲設施貸款使用實行報賬制。發(fā)放的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應與借款人自有資金一并存入借款人在開戶行的存款賬戶,借款人可先支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作項目建設的啟動資金。以后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實際支出憑證定期向開戶行報賬,開戶行信貸部門在對其實際支出憑證進行嚴格審查后,核準借款人按核實的支出憑證記載的金額從存款賬戶中支取資金,并通知財務會計部門。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信貸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加強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核實企業(yè)實際支出的資金是否符合糧食倉儲設施貸款規(guī)定的用途。對違規(guī)擠占挪用貸款的要按規(guī)定處以加息、停止新貸款和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等信貸制裁。
第二十三條項目的跟蹤監(jiān)督。開戶行應定期對貸款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與評價,及時發(fā)現、解決和總結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行。貸款項目竣工后,開戶行要對貸款項目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總體評價,寫出書面評價報告報上級行。
第二十四條項目檔案管理。貸款項目檔案是在辦理貸款業(yè)務和貸款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是記錄和反映信貸業(yè)務的重要憑據,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及貸款項目的基本資料、農發(fā)行綜合管理資料等。糧食倉儲設施貸款檔案管理要做到分類科學、內容齊全、收集及時、保管完整、管理規(guī)范。按照一戶一檔、一項一卷和分級、分類、分區(qū)的原則進行管理存放,并按規(guī)定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貸款風險管理。建立貸款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確保貸款項目選擇、評估、審查、決策和實施等各環(huán)節(jié)按規(guī)定進行,有效規(guī)避貸款風險。
第二十六條農發(fā)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油脂儲存設施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同時適用于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業(yè)務的其它金融機構對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總行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按《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