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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合同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司法合同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司法合同

司法合同范文第1篇

勞動合同法是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針對勞動合同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比如審理勞動爭議的時候由誰來進行舉證,具體什么樣的情況員工自己辭職也可以得到賠償金,規(guī)定了如果一方對仲裁不服去法院起訴的,那么仲裁的裁決則沒有法律效力等等這些具體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來源:文章屋網 )

司法合同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行政合同行為作為行政機關的活動方式之一其糾紛的解決應適用行政訴訟,但現行訴訟結構,包括判決都是建立在單方的行政行為之上的,這種判決制度在判決的前提、判決的類型及判決適用條件等方面都不適應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需要。我們應建立多元的審查原則,放寬適用條件對現行判決加以合理整合運用,同時增加判決類型,以適應實踐的需要。

隨著給付行政、福利行政的發(fā)展,合同式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動中日益凸顯其重要地位,與此同時,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也開始涌現,但在有關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審查中,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適用民事訴訟規(guī)則,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單方的行政行為,故也不能完全適用現有的行政訴訟規(guī)則,那么,如何積極穩(wěn)妥地審理行政合同案件,合理解決現實中的行政合同糾紛,是一個理論和實務上都值得探討的問題。而司法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對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或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它是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糾紛作出的最終的權威的處理結論,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表明了國家對當事人訴求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司法判決的類型的完善、司法判決的正確適用既是一個理論上被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實務中人民法院作好審判工作的關鍵,它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滿足當事人的訴求。這在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過程中,有過深刻的體會,“由于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起草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可供借鑒的經驗不多,因此行政訴訟法在立法內容、技巧以及規(guī)范性等方面都存在較多欠缺之處,行政裁判形式的不全便是其中一個不小的缺陷,給行政審判帶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笨梢姡瑢π姓贤m紛的司法判決的探討既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又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同時也將會促進我國行政合同制度的發(fā)展,因為“作為一種司法制度的行政合同救濟的建立,可以暴露我們在行政合同領域中的問題,可以使既有的行政合同規(guī)則真正起到實際作用,也可以產生促使我們解決行政合同領域中存在的問題的動力,從而逐步確立行政合同領域的基本秩序。

一、行政訴訟判決的適用及其缺陷評析

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fā)展,政府職能發(fā)生了重大轉變,社會服務職能代替了國家統(tǒng)治職能,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換言之,行政職能不再是簡單的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要積極的為社會提供服務和保障,行政已不再是簡單的行政而是多元化的行政,這種多元化在性質上呈現為多樣性:權力行政、參與行政、服務行政和效率行政。很顯然單一的行政權力手段已遠遠不能適應行政職能轉變和多樣性行政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作為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tǒng)權力行政的新的行政方式,“適應了授益的行政活動多樣化和擴大化的事實”,以其所獨有的強調合意、注重平等、遵循誠信的特點,在行政活動中極大地彌補了傳統(tǒng)行政手段的不足,提高了行政效能,顯示了極大的優(yōu)越性和無窮的魅力,在各國的行政實踐中均被大量運用。

但是“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到保障人權與增進公共福址之目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應具有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領域而言,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活動均應最終接受法院的司法監(jiān)督。行政合同作為國家行政的一種新型活動方式,也不例外,應遵循這一原則,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正如西方政府合同研究的先驅人物特濱所說,如果合同糾紛的處理不訴諸第三人裁決,則存在著因當事人間討價還價能力的不平等而使結果發(fā)生扭曲。因此西方國家均堅持了司法救濟的最終原則。但由于各國司法制度的不同,對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也各成特點。法國和德國由行政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合同糾紛,英國和美國雖然早期曾有過政府合同糾紛由行政機關作最終的終結性裁決的歷史,但最后還是確立了法院對政府合同的司法審查制度,但由于他們無公私法的劃分,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規(guī)則來審理。

在我國,雖然體系及制度上無公私法的劃分,但實踐及趨勢表明公法與私法各成體系。在行政爭議的解決上,盡管統(tǒng)一由人民法院來行使審判權,但是行政案件的解決卻有專門的行政訴訟依據和規(guī)則、專門的行政訴訟途徑。雖然對于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問題上,曾經由于理論上的準備不足、認識上的偏差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曾將一些行政合同糾紛納入民事訴訟范疇,①但現在學者研究行政合同司法救濟制度的結論多傾向于將行政合同案件納入行政訴訟范疇,實務部門也正在為此努力。“。筆者亦贊同行政合同糾紛應納入行政訴訟范疇,適用行政訴訟的一般規(guī)則,但是我們也不能簡單不加考慮地完全適用,特別是現行的行政訴訟判決,主要是針對單方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違法而設計的,在適用于解決行政合同糾紛時,會產生以下不適應問題:

1.現行判決適用前提是嚴格、單一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應行政合同這種新型行為方式靈活性的需要。

現行司法審查制度中,確立了“合法性原則”這一基本的行政審判原則,因此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是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判決的前提。對于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這是無可厚非的,因為作為一個處理國家公共事務的行政行為,只有符合法治主義的要求才能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合同作為一種根本不同于傳統(tǒng)單方行政行為的一種新的行政行為方式,它的出現是政府職能增多,涉及對行政機動性和行政手段多樣性的內在要求,因此我們不可能再用形式意義上的依法行政理念來禁錮它而扼殺其機動性。對行政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標準應有所松動,此其一。其二,行政合同的內容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雙方討價還價合意的結果,它不僅反映了行政主體的意志,也是相對人意志的體現,特別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讓相對人接受行政機關的限制,更需相對人的主動同意。由于行政合同中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性,為防止公權的主體利用優(yōu)勢地位欺壓劣勢地位的相對人,行政合同內容的合理性也就成為行政合同理論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內容是否合理甚至決定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說合同的價值在于其有效性,有違法之處的合同未必無效?!倍⒃诤戏ㄐ詫彶榛A上的現行判決只能解決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并不能解決其合理與有效的問題。其三,行政合同的功能之一在于可以實現法定下的約定,即行政機關具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或者與法律不相抵觸的情況下,與民協商,與民合作,與民合意。與單方的行政行為不同,它的內容更具體,更體現了雙方的自由意志性,民主性和平等性,誠如法諺云“當事人的約定即是當事人的法律”,因此對行政行為的違約性審查同樣是司法判決的前提。

2.現行判決嚴格的適用條件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適應行政合同糾紛訴求多樣性的需要。

針對現行的六種主要行政訴訟判決,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了具體、嚴格的適用條件,法官只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對照每種判決的適用條件,對號入座即可。這種簡單的“照方抓藥”、“對號入座”審查方式,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適應行政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訴求多樣性的需要。因為與一般行政行為糾紛不同,在行政合同糾紛中相對人往往會提出多種訴訟請求,如請求法院對合同某些條款效力進行確認、撤銷行政機關的違約行為、請求違約賠償等,這需要放寬判決的適用條件,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滿足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在法國,為適應行政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訴求多樣性的需要,對行政合同糾紛采用不同與一般行政行為的訴訟方式,即行政合同糾紛適用完全管轄之訴訟,而一般的行政糾紛則采用越權之訴。這二者的區(qū)別之一在于,在越權之訴中,只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官只有認定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撤銷違法行為的權力,而在完全管轄之訴中,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決定,判決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訴訟中行政法官的權力近似于普通法院法官的權力,這樣法官就能夠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法國的這一經驗應值得我們借鑒。

3.現行判決類型不能適應行政合同糾紛多樣性的需要。

如前所述,現行判決主要針對合法性問題而設,其功能之一就是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既來自于法律規(guī)定又來自于合同約定。并且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中享有適度的主導性權利,使行政機關引導行政合同的締結與履行,向著其所期望的方向發(fā)展。西方各國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認了行政合同中的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方式。法國在公益優(yōu)先原則上構建起確認行政機關具有普適特權的行政合同理論。②德國雖然強調行政合同當事人通過彼此約定方式確定權利義務,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法律也允許行政機關享有例外的特別權利。即使在以普通法合同規(guī)范和理論構筑起政府合同規(guī)則的英美國家也往往通過一些行政合同的格式條款來保證行政機關在合同的履行中享有優(yōu)先權?!?。我國《政府采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承包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都規(guī)定了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享有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監(jiān)督、指揮、制裁等權力。因此,行政機關的履行行為既有違法的可能,又有違約的可能。相對人申請司法救濟的訴求中既有針對行政機關法定權力的情形,也有針對約定權利的情形,既有針對一般權利的情形,也有針對主導性權利的情形。相對人若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性行為起訴,我們當然可以用現行判決加以解決,但是若相對人針對的是雙方的約定的權利性行為而起訴,主張行政機關違約,請求人民法院阻止其違約行為,或請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等,則現行判決明顯無法直接適用。

二、行政合同案件司法判決的正確適用

正因為現行行政訴訟判決在解決行政合同糾紛上存在以上諸多不適應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對現行判決進行改造,一方面對審判原則進行改造,確立合法性合理性和違約性的多元化的審查原則,另一方面對現行判決加以靈活運用,針對行政合同不同于單方行政行為的特點,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出發(fā)點,以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正確解決糾紛為目的,來對現行判決予以整合。“對于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以及不履約的行為,可以運用行政訴訟的維持、撤銷、責令履行職責等判決形式,同時還要針對行政契約糾紛中的效力的確認,以及違約責任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判決。”換言之,行政合同的判決既有針對行政合同本身的判決,包括合同無效的確認判決和合同的變更、撤銷、解除判決,同時又有針對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的判決,包括行為的維持或撤銷判決。還有針對結果的損害賠償或補償判決。具體而言,適用如下:

(一)針對行政合同的判決

1.行政合同的無效確認判決

合同無效是相對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自始確定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為確保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國合同法均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我們認為,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締約能力的;

(二)違反法律對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三)違反法律對行政合同的締結方式所作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四)根本違背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或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合同的履行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且訂立時未征得他人同意的;

(六)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

(七)依法應經其它機關核準、同意或會同辦理,但未履行該程序,事后又未補正的;

(八)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須說明的是我們主張,為更好的履行司法監(jiān)督的職能,人民法院對行政合同的無效確認判決應當是強制性的判決,不受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

2.行政合同的撤銷判決

當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效力消滅,相對于絕對無效的合同而言,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當行政合同中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等情形,應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撤銷判決,判決撤銷行政合同。

由于合同的撤銷,原則上溯及其成立之時的效力,考慮到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公益優(yōu)先原則下,我們認為對撤銷判決的使用應有所限制,如果撤銷行政合同將導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撤銷,但基于經濟平衡原則的考慮,應責令行政機關補償相對人繼續(xù)履行合同而帶來的損失。

3.行政合同的變更判決

當行政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使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那部分合同的效力消滅?;虍斝姓贤m然具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原告愿意接受合同,只主張適當變更,在不違法和不損害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原告的選擇,只判決變更,而不應判決撤銷,以鼓勵合同的履行。

4.行政合同的解除判決

在民事合同中,除《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的幾種法定的解除情形外,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才可解除合同。但在行政合同中,一般認為為維護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解除權應由行政機關單方行使。因此行政合同的相對人欲解除合同,應向行政主體提出請求,由行政主體決定。對于行政主體不同意解除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類案件中,滿足原告意愿的判決應是合同解除判決。

5.行政合同的履行判決

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未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的,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一)針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維持判決和撤銷判決

如前所述,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qū)別之一在于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具有適度主導性權利,合同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使主導性權利行為不服而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若認為被訴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自然應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的行為;若認為行政機關的被訴行為確實違法或違約的,則應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行為。

(二)賠償或補償判決

行政合同中,在強調公益優(yōu)先,賦予行政機關優(yōu)益權的同時,也主張經濟平衡,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當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自己合法權益損害,或對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均可向法院起訴,也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賠償或補償的判決。

三、關于增加禁止令判決的探討

當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義務即消極違約時,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適用履行合同判決,在履行無意義的情況下可以作出賠償判決,當行政機關的作為行為違反合同義務即積極違約時,法院當然也可以撤銷該行為或作出賠償判決,但是對于行政機關正在實施侵害相對人利益的違約行為,相對人是先服從該違約行為,而在事后再請求救濟,還是針對該正在進行的違約行為馬上起訴?如果是后者,人民法院又適用何種判決以滿足受害人的要求?筆者以為,應當允許相對人針對該正在進行的積極違約行為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機關的履約行為不具有相對人服從的公定力?;谛姓ɡ碇行姓袨楣碚摰囊螅姓袨橐唤涀鞒鼍捅灰暈楹戏ㄐ袨?,并要求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服從,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以此為根據建立了“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制度,即在行政訴訟中,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為原告的起訴和人民法院的審理而停止執(zhí)行,這種建立在以法律的強制力為前提,以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為基礎并考慮國家行政管理效率需要的制度,我們認為,針對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這種制度是可行的,因為這種單方的行政行為是法律在特定事件上的體現或適用,相對人服從的是這種建立在法律強制力為基礎上的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但是對于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機關的行為既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又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那么在行政機關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當然不應當具有那種建立在法律強制力上的公定力,也就不存在相對人不可以起訴的前提。

第二,立即起訴是對相對人履約行為的積極保護。行政合同理論中,一般認為行政機關享有適度的主導性權利,在相對人違約時,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對相對人進行制裁甚至單方面的解除合同以阻止相對人的違約行為。那么當行政機關正在進行的積極違約行為侵害相對人利益,防礙相對人的履約行為時,相對人應該具同等的阻止該違約行為的權利即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阻止該違約行為。

司法合同范文第3篇

關鍵詞:合同法;新司法解釋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11-0114-03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合同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0年來,隨著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形勢的發(fā)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司法解釋(一)已不能滿足審判實踐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多方調查、深入研究、反復論證,并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起草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新司法解釋》),以便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新司法解釋》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與影響,我國經濟保持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的任務異常艱巨,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合同履行困難已經或者可能轉化為各類案件進入司法領域。據統(tǒng)計,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合同糾紛案件近300萬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數量占一審全部民商事案件數量的54.2%以上?!案黝惡贤m紛呈現數量多、增速快、類型多、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已經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新的挑戰(zhàn)?!弊罡呷嗣穹ㄔ河嘘P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道出了《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缎滤痉ń忉尅肥菍Α逗贤ā穼嵤?0年來和合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題的一次集中梳理和應對,被譽為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應對金融危機、保障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提供司法服務的重大舉措。它對統(tǒng)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新司法解釋》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問題,包括六個部分共計30條,分別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等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解釋。

(一)明確了可通過雙方民事行為推定其訂立了合同

依《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然何謂“其他形式”,社會各界理解不一。《新司法解釋》第二條對此作了專門規(guī)定。依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雖未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合同,但從其“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可認定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了合同。換言之,可通過雙方民事行為推定其訂立了合同。

(二)賦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依《新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所摁手印,具有與其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摁手印在我國民間較為普遍,但在法律上卻是個空白;實務中,商業(yè)銀行也遇到過少數客戶因無法簽字而不得已接受客戶摁手印的情形。《新司法解釋》填補了我國摁手印的法律空白,使民間以摁手印方式實現交易將有“章”可循,也使商業(yè)銀行不再擔心此類操作會存在法律風險。

(三)完善了格式條款的法律規(guī)制

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使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但也容易使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把不公平的條款強加給對方。為了限制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濫用權利,《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分別從不同角度作了規(guī)制。其中第三十九條明確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但何謂“采取合理的方式”,由誰來舉證,未“采取合理的方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法》均未有明確規(guī)定?!缎滤痉ń忉尅返诹鶙l、第九條和第十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依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只要在合同訂立時采用了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予以說明,應認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依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依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和說明的,對方可申請撤銷該等條款或請求確認該等條款無效。由此可見,《新司法解釋》在權衡效率與公平的基礎上,完善了格式條款的法律規(guī)制。實務中,商業(yè)銀行通常采用將格式合同中相關條款的字體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來提示(請)客戶注意,并對該等條款予以說明。同時,以非格式條款并由客戶簽章確認的方式,由客戶申明:已詳盡閱讀了解該等條款內容,銀行也作了提示和說明。我們不難發(fā)現,商業(yè)銀行的做法是符合《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

(四)認可了行業(yè)慣例、習慣做法的法律地位

依《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或者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可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對是否為交易習慣承擔舉證責任。這給確認行業(yè)慣例、習慣做法為交易習慣提供了法律依據。實際上,銀行業(yè)有許多行業(yè)慣例、習慣做法。在適用上,商業(yè)銀行應注意:一是行業(yè)慣例、習慣做法的普遍性,即行業(yè)慣例應為同行業(yè)、同地區(qū)而非一兩家或少數商業(yè)銀行的通用習慣規(guī)則;習慣做法應局限于與特定客戶之間,并經常使用。二是行業(yè)慣例、習慣做法的適法性,即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商業(yè)銀行將面臨無法舉證或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豐富了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事由

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事由有三項:一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二是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新增了四項事由:一是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二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三是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四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同時,《新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明顯不合理”的判斷標準,即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而

當出售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或收購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可視為交易價格“明顯不合理”。撤銷權訴訟事由的豐富有利于債權人打擊債務人的惡意逃債行為,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確認了同類(筆)債務的清償順序

現有規(guī)定對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數筆同類債務以及同一筆債務的本金、利息和債權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清償順序,未有明確規(guī)定。實務中尤其是銀行貸款實務中,往往以專門合同條款對此予以明確約定?!缎滤痉ń忉尅凡粌H認可了實務操作,而且還作了細化。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是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是利息;三是主債務。商業(yè)銀行可合理運用該規(guī)定,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補充了債的法定抵消的內容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了債的法定抵消。但對當事人可否通過約定來排除債的法定抵銷,未作明確規(guī)定?!缎滤痉ń忉尅返诙龡l確認了當事人通過約定來排除債的法定抵消的法律效力。這突出地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就債的法定抵消的異議期限作了規(guī)定。依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債的法定抵消有異議的,應在約定或法定的異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兩條規(guī)定補充了債的法定抵消的內容,有利于商業(yè)銀行保障其合法權益。

三、商業(yè)銀行適用《新司法解釋》應注意的問題

商業(yè)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最主要的是合同法律關系。因此,充分把握并有效運用《新司法解釋》,對商業(yè)銀行開展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維護其合法權利,意義重大。

(一)修訂完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維護銀行合同權利

商業(yè)銀行各項業(yè)務所涉及的合同或協議大部分都是格式條款。因此,要對這些格式合同文本及時進行梳理,并按照《新司法解釋》對格式條款的新規(guī)定,修訂完善卡同關條款內容,依法維護其合同權利。對合同義本中免除或限制銀行責任的條款的字體,要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顏色或下劃線等醒目方式,以便引起客戶的注意;要主動提示(請)客戶注意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顏色或下劃線等字體的條款,并要求客戶就這些條款內容詳盡閱讀了解發(fā)表申明且簽章確認,以有利于銀行將來的舉證。實務中,一些銀行將客戶申明的內容刻制成條形章,加蓋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約定事項”條款處,并由客戶簽章確認。我們認為,這種以刻印章來替代書寫非格式條款的做法,易引發(fā)爭議,是不可取的。因為它易被認定為是格式條款,將弱化或達不到客戶申明的作用。

(二)規(guī)范銀行業(yè)務操作流程,嚴防不當操作引發(fā)風險

要按照《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真檢討本行業(yè)務操作流程是否嚴密和適當,并及時堵塞漏洞,嚴防不當操作引發(fā)風險。在業(yè)務獲批前,嚴禁要求或在事實上要求客戶做屬于履行合同的行為或事情,以免被認為以“其他形式”訂立了合同。要全面梳理本行做法尤其是柜臺做法是否為銀行業(yè)通用習慣規(guī)則,及時糾正不當做法,并視情況對符合銀行業(yè)通用習慣規(guī)則的做法予以公告。鑒于指紋的唯一性,要優(yōu)先選擇客戶簽字并摁手印的方式簽訂合同;應要求客戶現場摁手印,并保證手印(指紋)的完整、清晰;對客戶僅摁手印的,必要時要予以公證,以增強其采信力。對客戶就加粗加黑、不同顏色或下劃線等字體的格式條款所作的已詳盡閱讀了解的申明,應要求客戶另行出具或由客戶將申明內容書寫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約定事項”條款處,并簽章確認。要對“其他約定事項”等合同文本空白條款處的填寫內容予以統(tǒng)一,如無內容填寫的,要以“/”或“此處無內容”予以注明。嚴禁以非格式條款來排除法定抵消。要明確非格式合同文本或條款須經本行法律審查確認后才可簽署。

(三)及時提起撤銷權之訴訟,堅決打擊各類逃債行為

《新司法解釋》豐富完善了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事由,為商業(yè)銀行堅決打擊債務人各類逃債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商業(yè)銀行提起撤銷權訴訟時須有充足的證據,否則,將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并可能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這就給商業(yè)銀行的合同后續(xù)管理尤其是貸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密切監(jiān)督檢查債務人的一切經營行為,不要僅僅“依賴”于債務人的各類財務報表。如發(fā)現債務人有逃債或不良行為,要通過申請公證或法院訴前證據保全等方式收集固定證據材料,并及時提起撤銷權訴訟。在監(jiān)督檢查方式上,可以是直接主動地到債務人經營場地,查閱相關材料,了解有關情況,也可以是間接被動地要求債務人提供相關材料或情況說明,還可以是主動訪問債務人的客戶及關系密切者,間接調查了解債務人有關情況。

(四)合理設定債務清償順序,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實務中,商業(yè)銀行與借款人之間通常會有多筆貸款,且借款人單次還款往往也只是部分額度。同時,考慮到各筆貸款的還款來源可能并不相同,如完全遵照《新司法解釋》第二十條所確定的清償順序,將可能不利于商業(yè)銀行最大限度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商業(yè)銀行要視情況對債務清償順序作出合理設定,以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新發(fā)生貸款客戶,要在合同文本的“其他約定事項”條款處做如下補充約定:借款人在貸款人處已有或將有多筆貸款的,如借款人單次還款額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清償順序;協商不成的,依貸款人所確定的順序清償。對老貸款客戶,如有可能,要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前述補充約定內容。同時,無論新客戶還是老客戶,在簽訂合同或協議時還要明確:貸款人行使抵消權、代位權的,貸款的清償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司法合同范文第4篇

一、所有權轉移。關于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條,從這一條看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有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還有一種除外情形是所有權保留的買賣,我們在下面會講到,我們先看:

()、所有權轉移因動產和不動產而分不同的情形,這里我們總結為法定三公式:

動產:合同交付所有權

不動產:合同登記所有權(在中國特指房屋)

特殊動產(如車、船):特殊動產交付所有權

)、以動產公式為例來說明,這里要注意三點:

,所有權轉移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如果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即使這里已經辦好了交付或登記,但買受人是絕對不能取得所有權的,雙方只能負相互返還的義務,在這一點上我國不承認德國法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德國法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標的物交付了,所有權就轉移了,所有權轉移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是相分離的,是交付行為導致的所有權的轉移,它的效力不受買買合同效力的影響。

,只有合同有效是不行的,還必須交付。這與法國法的規(guī)定不同,法國法規(guī)定合同成立即取得所有權。我國不是這樣,我國合同成立了,還必須進行交付,這說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有一定的聯系,但還是有所不同的,這就是物權法上的區(qū)分原則,也就是債權行為必須加上交付或登記行為才能取得所有權。

,買賣合同中實質上有兩個所有權,一個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一個是貨幣的所有權,這兩個所有權是相分離的,它會與風險合起來考,很多考生經常在這上面犯錯誤,他認為貨幣沒有轉移,那么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沒有轉移,這是十分錯誤的,這兩個所有權沒有關系。

綜合以上三點:中國的立法采用了瑞士立法的模式,要求合同有效和交付對于產生所有權是缺一不可的。對于汽車,所有權轉移也是交付,但是我們說汽車是特殊動產,這時,特殊動產也可以登記,這里登記是發(fā)生對抗的效力,而不是產生合同生效的效力。而對于不動產,則采用登記方式,登記是生效要件,比如房屋登記是過戶登記,不登記就不轉移所有權。

交付有兩層含義:,客觀上必須有占有的轉移

,主觀上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交付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現實交付又分為送貨上門、上門取貨、代辦托運三種,送貨上門的清況下,賣方要將貨物送到買方那里才喪失所有權,這期間發(fā)生的風險當然由賣方承擔;上門取貨的情況下,買方主動到賣方那里去取貨,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時所有權即轉移為買方所有,風險也自然轉移為買方承擔;代辦托運是由賣方為了買方的利益訂立合同,約定由買方支付運費,這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風險也自然由賣方承擔。觀念交付分為簡易交付(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條)、擬制交付、指示交付、占有交付。后兩種考的可能性小,簡易交付一般會結合試用合同來考,比如甲向買乙的電腦,約定先適用天,天后甲為作出表示,視為同意,這里一般考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擬制交付比較簡單,最明顯的是提單,提單具有物權的效力,轉讓提單即會發(fā)生物權轉讓的效力。而且這里要注意,合同的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這里的約定只適用于動產,不動產是法定的,而當時約定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情形就是所有權保留制度,我們在下面詳細看一下這項制度。

()約定優(yōu)先:所有權保留。例如:甲賣牛給乙,價款元,約定乙付款元,月日將牛牽走,月日再補足余款,同時轉移牛的所有權,這種情況類似于乙這時為甲提供了一個擔保,而這個擔保是以這頭牛來做擔保的,如果乙到期不能支付余下的貨款,則甲可以不轉移這頭牛的所有權。這就是所有權保留制度,它的實質是,交付在先,所有權轉移在后,具體什么時候轉移所有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給當事人一種物權保護。所有權保留是所有權轉移中的例外,在風險轉移和孳息的占有上也不同于其他動產和不動產。下面我們將風險轉移和孳息占有的情形簡單的列出來,他們與所有權轉移由密切的聯系,明白了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就會很好理解風險轉移及孳息占有的情形。

二、風險轉移

⒈一般原則:

()、在買賣合同等轉移所有權的合同中采用交付主義

()、在其他場合中采用所有權主義

()、在路貨合同中采用合同成立主義(規(guī)定在合同法條,路貨合同即在途貨物買賣)

⒉例外:

()、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采交付主義

()、房地產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依登記原則,風險轉移采交付主義

三、孳息占有

⒈一般原則:

()、在所有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孳息歸用益物權人。

()、在買賣場合中,孳息采用交付主義。

()、在其他合同中,采所有權主義。

⒉例外:

司法合同范文第5篇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6(C)-0028-01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房地產業(yè)迅猛發(fā)展,使得房地產業(yè)在我國實現社會化進程中的地位越來越被社會所認同,同時,也呈現出商品房買賣糾紛日益凸現的現狀。由于房地產市場的大肆走紅,開發(fā)并出售商品房成為房地產商的重要投資形式。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由于主觀或者客觀原因引起的房產交易合同糾紛的司法案件逐年增加。如何運用法律的程序處理好買方以及賣方的利益矛盾糾紛,是我們司法系統(tǒng)應該積極思考的問題。下面,就我院近兩年以來受理的商品房交易糾紛案例為出發(fā)點,談談審判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可行性司法對策,以與同行共勉。

一、我院及全國受理房產糾紛案件情況。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2007年至2009年9月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是: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共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5件,2007年受N6件,2008年受理14件,2009年1-9月受理26件。在這45起案件中,房地產開發(fā)商作為被告的36起,占80%,買受人作為被告的僅9起,占20%。受理的45起案件,已審結44件,其中撤訴4件、調解3件,調解和經調解撤訴率為15.9%;判決37件,判決率為84%,判決后上訴的12件,上訴率32.4%。全國法院2002年受理的8萬多件房地產案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占25%,而在2009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產案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就占近50%。同時,現實社會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商品房包銷、商品房擔保貸款(按揭)等新問題也亟待解決。而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的不夠完善,使人民法院在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中遇到了許多法律適用的難題。我院所審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呈“兩高一低”的特點,即判決率高、上訴率高,調解低率。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購房戶的切身利益,買受人一般傾其所有買房,房地產商在違約的情況下若對所有同種情況的買受人以同一高標準賠償,導致利潤損失很大,雙方利益尖銳對立,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則矛盾的尖銳性凸顯,調解結案難度增大,審理結果多為判決結案。而且近三年來,我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成倍遞增,并呈現出了許多新特征,對法院審理這些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這就希望國家在法律與制度上來不斷規(guī)范和完善商品房市場行為。

二、引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類型和原因。通過審理多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以及參照全省乃至全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統(tǒng)計情況,經過仔細分析和認真總結,筆者得出:(一)房產商作為被告引起的糾紛原因有:1、不能如期交房。很多房地產商不能如期交房主要是由于開發(fā)商時間規(guī)劃不合理,同時,開發(fā)商總是以各種借口來搪塞不按期交房。當然,也有不可抗拒力等客觀因素導致不能按期交房,雖然這些糾紛處理方法在合同上有嚴格規(guī)定,但是仍然要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2、房屋面積出現誤差。由于沒有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面積,出現誤差,買受人有權利通過司法的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3、房屋質量不合格。有些開發(fā)商在利益的驅使下,不重視質量關,容易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安全帶來潛在(有些已經發(fā)生)的威脅。4、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這種現象非常的普遍。房開商沒有達到買受人的要求和合同的規(guī)定,是引起糾紛的根本原因。5、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等現象,也成為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重要內容。

(二)買受人作為被告引起糾紛的原因:不按約定及時交納購房款。由于種種原因,買受人沒有按時交納購房款,房開商只有按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關規(guī)定,對買受人提起賠償訴訟。從相關統(tǒng)計來看,這種現象發(fā)生率比較底。即使有,也多半呈現了“為了對抗房產商各種違約行為而采取的對抗行為”特征,為了爭取既得利益免受損失而為之。這種現象,也應該值得我們法院高度重視。

三、審判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對策。針對商品房交易合同產生的糾紛,最高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使房地產糾紛得有法可依;但商品房交易市場仍然欠規(guī)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也沒有對商品房買賣作出全面細致的規(guī)范,而現今購房者賴以援用的法律規(guī)定都是以事后處理為主,事前預防的極少。那么,法院在商品房糾紛案處理的具體實踐中,該采取怎樣的司法對策呢?通過近年來的審判經驗和積極探索,筆者認為:(一)對于以上因不能如期交房、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房屋質量不合格、設備和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房屋面積出現誤差等現象引發(fā)的糾紛,可采用買房時訂立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處理。即:不能如期交房或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如果不是合同約定的可以免責的是由,法院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判決房開商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其賠償對買受人進行相應賠償。此外,在此類案件審判中,還可以根據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上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判決房開商賠償買受人相應的違約金。根據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科稱“《解釋》”)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此外,對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對于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應該根據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權威測量后,對買受人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