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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鞏固提高我市雙創(chuàng)工作成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市鞏固提高工作中涉及到的區(qū)、渭城區(qū)、市級各部門、中省駐咸單位的各級黨政組織、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
第二條對單位和個人在鞏固提高工作中失職、瀆職或破壞雙創(chuàng)工作環(huán)境的行為,需要追究其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本規(guī)定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有關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工作人員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1、對鞏固提高工作重視不夠,安排部署不及時,影響工作開展的;
2、措施不力,成效不明顯的;
3、工作不認真,未按時完成分配任務的;
4、對本轄區(qū)鞏固提高工作發(fā)生問題,不積極實施責任追究的;
5、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
6、其他需要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的。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警示提醒、誡勉督導或責令糾錯:
1、領導重視不夠,責任心不強,影響鞏固提高工作的;
2、對存在問題整改不力的;
3、在明察暗訪中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問題的;
4、被上級點名批評或媒體曝光,造成嚴重影響的;
5、對上級批轉要求實施責任追究,不能按期上報結果的;
6、其他需要警示訓誡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或有關工作人員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安排的工作任務不落實的;
2、對同一問題督辦多次沒有整改的;
3、所在單位或分管鞏固提高工作長期處于落后狀態(tài),在考核中掛“黑牌”的(掛“黑牌”一次停職檢查,連續(xù)掛“黑牌”兩次免職);
4、工作消極、推諉扯皮,貽誤鞏固提高工作的;
5、本單位在上級明察暗訪中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問題,影響鞏固提高工作正常進展的;
6、分管范圍內鞏固提高工作出現(xiàn)反復,達不到標準的;
7、對上級要求實施責任追究的問題,敷衍塞責、頂著不辦的;
8、在鞏固提高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9、截留、擠占、挪用或揮霍浪費鞏固提高工作經費或資金的;
10、行政執(zhí)法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破壞鞏固提高工作環(huán)境的;
11、其他需要作出組織處理或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
第六條對中省駐咸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處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機關實施。
第七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市紀委、中共市委組織部、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