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訴權理論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yōu)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1刑事再審程序的制度弊端
1.1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
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guī)定,法院擁有對刑事再審程序毋庸置疑的啟動權,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各級法院院長對于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經(jīng)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全國各級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三是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以直接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梢哉f,法院有權主動發(fā)現(xiàn)生效裁判中的錯誤,并自行提起再審程序,是中國再審制度的最大特點。法院決定再審權的設置,顯然與司法應當中立以及司法應當被動的現(xiàn)代司法獨立理念大相違背。
1.2再審管轄存在的結構性缺陷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既可以由原審法院管轄,即同級再審,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管轄,即提級再審。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一,再審案件級別管轄不明。按照訴訟法規(guī)定,再審案件當然包括申訴復查案件,不僅原審法院可以管轄受理,而且上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皆可管轄受理,這便使得同一生效裁判極有可能被多級人民法院同時復查甚至再審,這種現(xiàn)象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其二,再審抗訴管轄不明。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生效裁判若要抗訴,必須通過其上一級檢察院提出。其三,再審案件立審界限難以界定。
1.3檢察院抗訴權不受限制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yè)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yè)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yè)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zhí)峁┰厴I(yè)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yè)大??忌?,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lián)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論文提要]
訴權的保護是近年來實務界的一個熱點話題。狹義的訴權僅指民事訴權,而廣義的訴權應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訴權。訴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不包含“勝訴權”。訴權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起訴權、請求裁判權和獲得公正裁判權。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一項憲法性的權利,也是一項公法權利。行政訴權與訴權是種屬關系,具備了訴權的共性又具鮮明特色。實踐表明,行政訴權的保護較為薄弱。受行政訴訟司法體制先天不足、公民權利意識不強、行政主體憲政觀念淡薄、法官獨立性弱化、受案范圍狹窄等因素限制。據(jù)此提出了出路思考。
誠如某學者所言,法學話語中的“理念”,“更多地被理解為人們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和觀念”,“比一般的認識和觀念更具有穩(wěn)定性、原則性和基礎性……反映了一種理性的思考。”基于認識的多維性,法學理念絕不可能是單一的,從宏觀、中觀、微觀等不同角度就會產(chǎn)生不同的理念。近現(xiàn)代法治進程中,形成了司法權具有被動性、中立性、終局性、公平優(yōu)先性等等理念,理清了與另兩種國家權力: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zhì)之別。也由于司法權的特殊屬性,人們對司法救濟寄予極高期望?!懊癖娪蝎@得司法救濟和公正審判的權利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權威和尊嚴的力量來源。”反觀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起步較晚,受憲政體制、法律規(guī)制、文化觀念、角色意識等諸因素影響,對行政糾紛所能給予的司法救濟不盡理想,最直接體現(xiàn)在行政訴權的保護上。筆者擬就此作些探討。
一、訴權與行政訴權辨析
訴權概念源于羅馬法。在當時諸法合一的情況下,訴權與訴訟、訴權與權利不分?!懊恳环N訴訟形式都代表著一種訴權,每一訴權即為一種司法救濟途徑?!钡请S著訴訟法學與實體法學的分離,自19世紀前半葉德國普通法末期始,形成了西方近現(xiàn)代的訴權理論。但此間訴權所指均為狹義上的民事訴權,產(chǎn)生近代最具影響的三大訴權學說。
1、私權訴權說。該說認為訴權主要是基于私法而產(chǎn)生的權利,是私法上權利的作用和效果,是權利主體指向義務主體的一項私權。私權訴權說的訴權主體僅限于原告,訴權歸于實體權利。該說以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烏印特俠伊道、翁格等為代表。
一、現(xiàn)代法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1、檢察職權范圍較廣,且呈現(xiàn)擴展趨勢
法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2條規(guī)定:“檢察官負責提起公訴,要求適用法律”,“檢察官參加審判法庭的辯論;所有裁決都應在檢察官在場時宣布。檢察官保證司法裁決的執(zhí)行?!睆慕邮芸馗嫔暝V,到立案偵查、預審、審判到判決的執(zhí)行,檢察官參與、監(jiān)督刑事訴訟全過程。此外,還參與某些民事訴訟活動,并對經(jīng)紀人、公訴人、律師等職業(yè)人員以及戶籍管理等人員的活動予以法律監(jiān)督。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檢察官的職能正在不斷地拓展。例如城市安全問題,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經(jīng)常吸收檢察官參加。檢察官除了辦案,還經(jīng)常向有關方面提供法律咨詢,與有關部門簽訂預防犯罪、社會安全保衛(wèi)等方面的協(xié)議。
2、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同時接受并服從上級的領導
法國檢察機關雖然附設在法院系統(tǒng)內(nèi),但檢察官與法官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tǒng)。檢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長的領導。他們被分為若干鮮明的等級,每上一級法院的檢察官都可以對其下級下達命令或指示,這一點使檢察官的身份更類似行政官員。檢察長能指揮檢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長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這是檢察官與法官的最大區(qū)別。但是,檢察官領導體制的這一特點并不影響其行使職權的獨立性。法國司法部只負責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員的行政管理,一般不過問具體案件。除了特殊情況,如涉及國家安全的恐怖事件等,一般情況下,檢察官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干預。與此同時,作為政府的代表,為了保證國家司法政策的執(zhí)行,遇有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檢察官都應及時向司法部長報告。另外,為了保證執(zhí)法上的總體平衡,司法部長對個別特殊情況也作一些具體指示。如發(fā)現(xiàn)檢察官對罪該起訴而沒有起訴的,他可以指示檢察官起訴;但凡屬檢察官決定起訴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檢察官不起訴。國家上訴法院的檢察官作為基層法院檢察官的上級,往往在基層法院檢察官與中央司法機關之間起一種紐帶和橋梁作用,以保證國家司法政策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
3、檢察官實際控制并指揮警方的偵查活動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關于民事訴訟“開始”的正當程序;關于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程序;關于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程序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訴訟正當程序、民事司法救濟權的憲法化、民事司法救濟權與民事糾紛解決選擇權、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獲得正當程序?qū)徟袡嗟?,具體資料請見:
關鍵詞:憲法/民事訴訟/正當性/正當程序
內(nèi)容提要:民事訴訟“開始”、“過程”和“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一體化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體現(xiàn)了民事訴訟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認同的道德基礎的民事訴訟,才真正具有正當性。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應當遵行現(xiàn)代憲法原理和正當程序保障。
如今,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yè),尤其注重從現(xiàn)代憲法原理的角度來構建現(xiàn)代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實務中予以嚴格遵行。
本文根據(jù)現(xiàn)代憲法原理,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闡釋現(xiàn)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內(nèi)涵及其保障原理,試圖為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參考意見。在本文中,筆者從“正當性”出發(fā),就民事訴訟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開討論。
“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本內(nèi)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關人員或社會成員認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屬性。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化意味著“糾紛的解決或?qū)徟性谡w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所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zhì)及其制度性過程”。[1]